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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信件 关于要求对我儿曾嘉睿因预防接种疫苗致残予以经济补偿的诉求书 来信时间:12-25|状态:[已处理] 尊敬的陈略宇书记, 您好!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的诉求书。谢谢! 兹有我儿曾嘉睿(男),出生于2014年10月6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宁中镇土坑村共升。按照国家推行的婴幼儿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2014年12月15日,按规定带我儿到兴宁市宁中镇卫生院接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即糖丸)发生异常反应。经过广东省梅州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诊断,于2015年7月16日确定为脊灰疫苗服苗者相关病例,即口服脊灰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粤梅异诊[2015]03号)。 脊髓灰质炎目前是全世界都无法治愈的疾病,正如广州市儿童医院神经康复科主任所讲,康复治疗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要以年为单位来计算的,是一生的康复治疗。而且三十年后还可能继续发展为脊髓灰质炎后期综合症(PPS),比例是33.3%。现阶段定期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和兴宁市中医院做康复治疗,包括运动发育迟缓训练、小儿康复推拿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神经损伤针刺治疗和注射神经营养针水治疗。另外还要穿矫正鞋,在家时家人必须加强按摩和伸展肢体,延缓肌肉萎缩与关节变形。 国家免疫规划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我们尽了责任和义务,但是我们的儿子却因疫苗接种得了终身残疾。政府应本着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执政理念,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公平、公正、合理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的能力减低事件对患病小朋友和家庭的影响。 我们认为《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十分不公平、公正、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对于我儿子曾嘉睿的补偿,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补偿的情况下,兴宁市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30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新八部委联合文件的指导精神下,协调各有关部门,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确实解决患者困难与需求。 2008年梅州市第一例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侯志森赔偿问题就很快解决,当时称之为“梅县经验”,真正体现了梅州市政府迅速、高效办事方针。 2015年10月31日CCTV13也对一例相同病因的朵朵(疫苗致残)进行报道。 2015年10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线发布“健康”为主题的信息,并确定明年的健康促进大会主题是“可持续发展中的健康促进”,而且有一个琅琅上口的口号:“人人享有健康,一切为了健康”。 习近平主席也一直强调: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不管是上海外滩事件,天津爆炸事件,还是最近深圳光明新区事件…… 在这个全中国全社会都在宣传健康的时刻,希望兴宁市政府对我儿子的健康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30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新八部委联合文件的指导精神是:地方各级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现我们家长就儿子的实际情况,初步提出如下需求: 1.申请《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另外由兴宁市政府承担其余的经济补偿,并及时优先办理。(可参照广东省其他市及全国各地已协商情况,如:2013年广东省珠海市“子诚”案例。2013年浙江省市义乌市“朱子墨”案例……) 2.将患儿曾嘉睿纳入为永久性的低保。 3.市教育部门应免费解决患儿特殊教育问题。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残联对患儿今后的就业应该提供支持和帮助,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 5.市残联应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矫正鞋),如市残联无法配适,应该给予报销辅助器具(矫正鞋)费用。 6.为了方便照顾患儿,请市政府给予患儿母亲一份稳定的工作(教师),患儿母亲毕业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有教师资格证,相信可以胜任此份工作。 7.患儿属于政策外二胎,请求市政府和卫计局给予免交社会抚养金。 同时我们有必要说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与医疗纠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希望相关领导在处理过程中,克服医疗纠纷的冷战思维,本着人性化及优先保护儿童利益、优先保护残疾人利益等执政理念,迅速果断地解决问题。衷心感谢大家! 此致 敬礼! (附:医疗费支出及康复过程的医疗费支出预算等) 申请人:曾江(曾嘉睿父亲) 罗苑红(曾嘉睿母亲) 联系电话:15218059172 15218059165 医疗费支出及康复过程的医疗费支出预算等: 一、医疗费(2015年1月-2015年10月合计:9.83万元) 1.住院:2015年1月28日-2月6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医院:9186.23元 2015年2月7日-2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儿童医院:7362.10元 2015年3月21日-3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儿童医院:6917.24元 2015年4月14日-4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儿童医院:8550.69元 2015年7月25日-8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儿童医院:7527.94元 2015年8月8日-9月15日广东省兴宁市中医院:8774.87元 2015年9月17日-10月20日广东省兴宁市中医院:15691.33元 2.门诊:2015年4月27日-7月1日广东省兴宁市中医院:2652.99元 3.其他医疗机构:约3万 4.后期检查费用:磁共振、骨盆影像、肌电图等约1600元 二、康复费及后期手术费:(合计:70.07万元) 发病后2年内为最佳恢复期,高强度瘫痪康复治疗 1.理疗30元/次、中频40元/次、运动训练50元/次、PT50元/次、推拿50元/次、针灸50元/次、胫挛仪30元/次。保守估计2年约:18万元 2.药物: 鼠神经生长因子:204元/支×180支=3.67万元 营养神经药物弥可保B1B6B12地巴锉约0.4万元 3.矫正手术3至4万/次×3至4次=14万元 4.肌肉、神经移植手术费用估计约:10万元 5.干细胞移植6万/疗程×4个疗程=24万 三、误工以及陪护理费:(合计:40万元) 误工费:做康复至少要两个大人陪同10万×2年×2人=40万 五、残疾用具费:(14.4万元) 矫正鞋3600元/只半年需更换一次7200元×20年=144000元,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费用会不断增加。就算20年后脚即使定型,也需定期更换破损的矫正鞋。 六、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7.19万元) 交通费---前两年康复治疗交通费30元/天×730天=2.19万元 住宿费及伙食费----孩子在外治疗时产生的费用约:5万元 七、教育费:(48万元) 孩子致残需上特殊学校3万/年×16年=48万元 八、其他费用:(40万元) 儿麻患者中年老年综合症医药费预计:40万元 以上八项总计约为:227.04万元 但是依照省条例标准残疾生活补助(最长补偿20年)只有28.334万(如下),远远不够我们的医疗费用,因此兴宁市政府需要承担其余的经济补偿。 2014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611.74元X20年X伤残等级系数0.6=283340.88元 尊敬的各位领导: 生命无价、健康无价!孩子永远地失去了健康,而小麻患者无长寿的论断更是残忍地给这残缺的生命再打了折扣。今后的康复治疗、学习、就业、婚姻、生活........还有那可怕的小麻后发症(PPS)的再度袭击,我们注定要在耻辱和痛苦中度过一生,面对这样一个灾难深重的孩子,以及为之倾家荡产、负债累累的家庭,任何赔偿(补偿)都显得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回复单位:卫计局回复 兴宁市政府于2016年1月15日下午,召集市卫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疾控中心、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同志,专题研究曾江、罗苑红夫妇提出的社会救助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梅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经济补偿480万元,并及时优先办理”的问题: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曾嘉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在省财政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经省级审核,曾嘉睿的补偿费为380066.37元。如患者家属同意签订《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便可得到补偿。 如果患者家属向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金,由于本级红十字会没有经费,省级红十字会才有经费,故须经红十字会逐级审批。 (二)关于“将患儿曾嘉睿纳入为永久性的低保”问题: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目前,曾嘉睿属未成年儿童,故不能单独申请低保。患者家属提出将曾嘉睿纳入永久性低保的要求,不符合低保政策。如果患儿曾嘉睿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兴宁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该家庭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待患儿曾嘉睿年满18周岁达到成年,又属一、二级重度残疾,也可单独申请纳入低保。 同时,根据《梅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曾嘉睿因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可按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另外,根据《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曾江、罗苑红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难于维持,可按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关于“省、市教育部门应免费解决患儿特殊教育”问题: 结合患儿身体状况,我市教育部门可解决患儿基础教育入学问题。学前教育阶段,患儿可选择就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免费及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患儿可选择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到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并享受免费教育;高中教育价段,根据省和梅州市中招文件相关规定予以优先录取,就读相关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读其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免费及资助政策。 (四)关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对患儿今后就业应该提供支持和帮助,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1. 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2. 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4. 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5. 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6. 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7.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8.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享受创业资助、从事个体经营的场地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就业扶持待遇。综上所述,今后患儿如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规定,即可享受就业帮扶。若患儿父母在就业上遇到困难,兴宁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可提供帮助,推荐就业。电话:3338830,地址: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 同时,曾嘉睿于2015年11月申办了残疾人证,为肢体三级残疾人。曾嘉睿若到了法定就业年龄,须视其有无劳动就业能力,如具备就业能力和条件,市残联将按相关政策给予其支持和帮助,可推荐其到相适合的企业岗位就业。 (五)关于“省、市残联应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如:矫正鞋),如省、市残联无法配适,应该给予报销辅助器具费用”问题: 兴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部于2015年6月中旬接收曾嘉睿进行免费康复训练。按规定,残疾人康复中心主要为0至7周岁有康复需求的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免费康复训练。7周岁以后,为小学年龄段,康复训练及教育不属县级残联部门业务范围。 目前,市残联可为贫困残疾儿童免费适配矫形器(矫正鞋)。适配前,专业技术人员需对残疾对象进行具体评估,如条件适合,可为其进行矫形器(矫正鞋)适配并进行相应的康复训练指导。如在市残联无法适配,建议曾嘉睿到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适配。但至目前,我市残联尚未接到上级有关残疾人到外地适配辅助器具(包括矫正鞋)给予报销费用的文件和政策。 (六)关于“为了方便照顾患儿,请省、市政府给予患儿母亲一份稳定的工作(教师),患儿母亲毕业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有教师资格证,相信可以胜任此份工作”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令第139号)规定:“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才能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按现有规定无法满足患儿母亲直接录用为教师的要求。建议患儿母亲留意我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信息,如果符合要求,可根据自身条件报考相关岗位。 (七)关于“患儿属于政策外二胎,请求省、市政府和卫计局给予免交社会抚养金”问题: 对符合政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的父母,依据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再生育。 目前,我们已垫付给患者家属5万元用于患者的治疗费用,给予患者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慰问金共1.7万元。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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