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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funny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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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的楼市,我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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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8:45 | 只看该作者
就春节回了看了一下,就写了这么多,我回去,看几下,不写他个十页八页的!!!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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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7:04 | 只看该作者
建别墅还要买地皮,地皮都没地买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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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7:05 | 只看该作者
没钱的人炒房其实赚不了多少钱,顶多就是把房子换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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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8:46 | 只看该作者
别提了,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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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21:38 | 只看该作者
你想炒房子?十套?二十套?要多少套你才能发挥蝴蝶效应使兴宁的房价涨一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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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21:48 | 只看该作者
山高皇帝远,一个乱字了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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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4:54 | 只看该作者
33楼的,做中介的么?建议你学点法律。没有过户的原业主看到有利可图是可以要求单方撤销公证的。未过户的房 ...
宁江沙一粒 发表于 2011/3/18 22:05



    9494,兴宁有这个思维的人相信百分之五都不到。那些扇动别人不过户而去公证的人不安好心。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懂得保护自己。

好贴子要顶起来,要更多的人看到。参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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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9:38 | 只看该作者
没房产证的房子再便宜我都不会去买。。。有利益纠纷的时候人性的所有丑陋面就会暴露出来了,人心难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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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2:38 | 只看该作者
没房产证的房子再便宜我都不会去买。。。有利益纠纷的时候人性的所有丑陋面就会暴露出来了,人心难测啊!
lchj 发表于 2011/4/7 19:38



   

讲述一个我在广州听说的真实故事(是朋友的亲戚)。让众多的网友警惕:别人的经历就是自己的经验。


为了方便表述,人物我就用字母来代替。

   
00
年时候A按揭买了一套房,到03年时想换房,因为正在贷款中的房子过户在那时候手续比较麻烦,当时是一定要你付完余款拿到产权证之后再过户的(那个时候没有转按揭之说)。便找到了亲戚B说愿意原价卖给他,条件是要B先给之前付过的房款再继续供完余下的房款。到时拿到房产证之后再去过户(供款期还有十年)。B想反正二家是亲戚,彼此都很熟识。再说自己经济有限,房子装修得还可以,随房还赠送家私电视等。因为二家都走得很近,彼此都很信任。便答应了。
通过公证之后,B入住了该房。

     04年开始,广州房价上涨。到06年房价就翻了一翻。当时十几万的房子市场上已经是三十几万了。巨大的利益之差令A的心理发生了变化,但是碍于亲戚的面子又不好说。此时B的心理也有了不安全感,对A说愿意借款一次性付清房款,拿到房产证之后即刻去过户。A找寻各种借口拖延着。。。


09
年,从年头到年尾,房价足足翻了一倍。A彻底后悔了。开始躲避B,而B的思想也越来越乱,住在那个产权证上不是自己的名字但是又自己在月供的房子里度日而年。B找了很多次A沟通都没有达到过户的目的。后来B熬不住了,向法庭起诉,要求A履行承诺。法院通过房管部门的调查之后,(那时产权证上还是A的名字)驳回B的诉讼请求。B不服,再上诉。二审(即终审)维持原判。(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文,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自己查询。)


B
真正的后悔了,因为不懂法律,吃了大亏。白白耽误了自己的时间,耽误了房价低潮时的购房时机。现在的B只有死皮赖脸的住在那房里,并放出狠话:死也要同那房子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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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5:18 | 只看该作者
开心。辛苦写出来的贴子不用经过审核直接发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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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9:20 | 只看该作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没有到国土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产权登记人是张三,那怕张三的老婆出钱买的房,张三的老婆也不是业主,国家只承认业主是张三。张三的老婆假设要和张三离婚,在处理房子产权时,也只有张三才能卖。其他人的任何交易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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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9:28 | 只看该作者
前几年在深圳、广州等地经常出现中介一房多卖的行为,就是因为买房的人不懂相关法律,在买房子时,到中介那边签了《买卖合同》并交了定金,就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了,其实《买卖合同》没有到国土局备案,若房子涨价了,中介就可以根据《合同法》,按你交的定金,返还双倍的违约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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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9:39 |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以上观点是有法律根据的,希望还没有买房和有想法要买房的老乡,在买房时,不要听中介的一方之词,看看相关法律条文。本人从事物业管理12年之多,买卖房产的游戏规则接触得比较多。如有疑义,可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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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20:01 | 只看该作者
山高皇帝远的兴宁,总是在拣别地已经抛弃的东西做自己的黄粱美梦。殊不知,现在的社会已经信息传递速度非常快,想再拣什么便宜,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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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7:06 | 只看该作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没有到国土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4/11 19:20



    不要懂点皮毛,就以为满肚知识,卖房子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名。不管你的房产证是做老公的,做老公的要卖,做老婆的不肯,也卖不了,除非你没结婚,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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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7:12 |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以上观点是有法律根据的,希望还没有买房和有想法要买房的老乡,在买房时,不要听中介的一方之词,看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4/11 19:39



    我觉得这位可能是上当受骗过的一样,自己不是傻子,中介是不是给迷药你吃了,才被他操纵?没吃的话
那么容易相信人。我在新兴雅苑买了房子,虽然交了转让费,但是我觉得值得,不怪中介。只怪炒房子的人,
不要一棍打死人,做人要留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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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00:43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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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0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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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45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懂点皮毛,就以为满肚知识,卖房子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名。不管你的房产证是做老公的,做老公的 ...
恨狗。。 发表于 2011/4/15 17:06



    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卖房子的时候要你老婆签名,那是天大的笑话。你不懂,就不要装懂!误导各位兴宁老乡。没事找一些房地产方面的书籍看看,或咨询相关律师后,再来这里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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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55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位可能是上当受骗过的一样,自己不是傻子,中介是不是给迷药你吃了,才被他操纵?没吃的 ...
恨狗。。 发表于 2011/4/15 17:12



    房子是张三的,张三的老婆就不是业主,为什么要她同意呢?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从《房地产法》来讲,房子是不动产,按实际登记人为准,没有到国土房产部门的登记的人,都不是产权人。你出钱买的房子,登记时是你姐的名字,房子就是你姐的,不是你的。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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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1:00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位可能是上当受骗过的一样,自己不是傻子,中介是不是给迷药你吃了,才被他操纵?没吃的 ...
恨狗。。 发表于 2011/4/15 17:12



    你可能是做中介的吧,没事好好学习相关法律!不要在这里欺骗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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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6:16 | 只看该作者
房子是张三的,张三的老婆就不是业主,为什么要她同意呢?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房子是夫妻共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5/9 20:55



    真的是文盲。我劝你去房管所了解。才来这里发表。

房子是张三。张三要卖?不用张三的老婆签名?
那张三一人就能把房子卖了??你真的是不懂装懂。


知道的朋友进来发表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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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6:19 | 只看该作者
你可能是做中介的吧,没事好好学习相关法律!不要在这里欺骗百姓!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5/9 21:00



    你真的是文盲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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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6:25 |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以上观点是有法律根据的,希望还没有买房和有想法要买房的老乡,在买房时,不要听中介的一方之词,看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4/11 19:39



    你从事物业15年?有没有真正的买过房子?还是听说。还好意思说出来,我看你是有点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买不起房子希望全世界跟你一样买不起房子。


房产证写着张三,但是张三要卖房子的话,张三的老婆不签名是卖不到的。。。知道不?去了解清楚再来这里说大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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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9:23 | 只看该作者
你从事物业15年?有没有真正的买过房子?还是听说。还好意思说出来,我看你是有点吃不到葡萄说葡 ...
恨狗。。 发表于 2011/5/12 16:25



    我看你不仅仅是一个文盲,还是一个法盲!以小人之心,度君子腹!请你没事去咨询一下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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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9:37 | 只看该作者
你真的是文盲到了极点。。。
恨狗。。 发表于 2011/5/12 16:19



    我看你是一辈子在兴宁居住的,若你在广州、深圳居住过,买卖过房子,再来说“我是文盲到了极点”,我就真服了你!张三的房子,卖的时候要他老婆签名,可能是兴宁特例吧!还是“恨狗”同志在兴宁定下的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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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20:06 |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文盲。我劝你去房管所了解。才来这里发表。

房子是张三。张三要卖?不用张三的老婆签名 ...
恨狗。。 发表于 2011/5/12 16:16



    若张三买房的时候,他老婆不知道,或者买房给张三的二奶住的,按你的说法,卖房的时候必须要张三的老婆签名,不签名,房子就卖不掉啦!全世界不知道有多少房子,老公买的,老婆不知道的,不是照样卖吗!这个问题,我也不想跟你争,谁的观点对还是错,对我来说一分不值!你坚持你的观点,我坚持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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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20:28 | 只看该作者
请教一下”恨狗“同志三个问题:1、若张三未婚时买的房子,卖房时还是未婚,要不要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未婚证明,房子才能卖出去?2、若张三未婚时买的房子,卖房时是已婚,要不要张三出示结婚证,然后才能卖房?3、张三买房子的时候是已婚,一年后离婚了,张三三年后想把房子卖掉,要不要出示离婚证,或者离婚时的相关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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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2:27 | 只看该作者
按揭的一般都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卖出去就要两个人同意,但一次性付款的就不用吧,你们两公婆愿意写谁的就写谁的。我还听说过写儿子名字的,“恨狗”说的应该是夫妻有矛盾、闹离婚之类的,但做老婆的不同意也卖得到,只是卖到的钱要两个人分,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婚前就有的,且有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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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3:24 | 只看该作者
说明中国的形势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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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楼 操业做食使暗难


    吹牛吧.还二线了!炒房最起码讲究的是有价有市..象兴宁有价没市,很难赚到多少的,顶多比银行利息高一点吧!买来住就可以.去炒就最好别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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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楼 兴宁牛人


    兴宁有啥优势!凭啥在这设站...你以为想设久就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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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5:49 | 只看该作者
唉,是这样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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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4:16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你是一辈子在兴宁居住的,若你在广州、深圳居住过,买卖过房子,再来说“我是文盲到了极点”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5/12 19:37



    我是一辈子在兴宁住!我也有几套房子,两套二手的是在中介手里买的,过户手续我才全部知道。卖主公婆只一人到场就办不了过户。
还有你也不过是在外面租房子住的人,叽歪什么。没有在外面买卖过房子你懂什么。只是听说

可能你兴宁也没有买卖过房子。根本一窍不通,在这里耍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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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4:1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新兴雅苑我也有房子,就是不是很喜欢里面的建筑,想卖,但是我老公一个人是卖不了的。没有我的签名是不可能卖的。。虽然买的时候是我老公一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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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田园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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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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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7:11 | 只看该作者
雅趣兄啊,要么评论吹吹水也行,别发表情好不?全是表情熟分烦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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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4楼 恨狗。。


    在深圳、广州等大城市,房屋过户只涉及到产权人的过户,不涉及其家庭成员。除非兴宁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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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20:1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新兴雅苑我也有房子,就是不是很喜欢里面的建筑,想卖,但是我老公一个人是卖不了的。没有我的签名是不 ...
恨狗。。 发表于 2011/5/23 14:19



    你的签名签到什么地方去?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都没你的名字,哪个地方要你签名?谁知道你老公是已婚还是未婚的?或者是离婚人士?兴宁房管所定下的规定还是中介的规定?那么在兴宁买卖房屋就要出示计划生育证才能过户了。。。。兴宁就变成中国的第三个特别行政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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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1:19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我做这行知道,卖主是要两公婆到场,要出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没结婚前卖房就自己一人。婚前买的房,婚后要卖,一定要双方到场。房产证主人公婆死了一个,都要办儿女的继承,单单一人都不能卖。外面我就不知道了,反正兴宁就是这样。


以和为贵。说话的时候不要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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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7楼 甘塘人


   你说的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现实。
严格讲起来,夫妻双方的房产,隐瞒对方转让的,属于无效买卖!被隐瞒一方想追究,可以去法院寻求支持,这样的案子找我!准赢!
一个讲的是社会现实,一个是讲法规。
从现实来看,很难说谁的观点是对,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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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0楼 操业做食使暗难


    在兴宁可能是这个现象,可是国家法律不是这样的哦。比如在深圳,很多男人、女人瞒着配偶在外面买房,一样可以随便买卖。再比如,深圳的人大代表杨剑昌,他的房子的房产证是写他老婆的名字,当他在小区内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时,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都不给他备案。他到法院起诉工作站,后来也是败诉。因为《物权法》和《房地产法》明文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只要在产权登记时没有名字的人,都不是业主。跟《婚姻法》也是不会冲突的,在兴宁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配偶也是业主,在房屋买卖时,通过《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参与买卖。这跟国家规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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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8: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争个鸟!
这么说的,说白点!
老公背着老婆,用自己名义买了套房子,然后自己去卖。
现实中,在中介发达,交易兴旺的大城市,完全可以做到老婆不知情就完成交易!
但是,这个关系到婚姻法中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老婆知道了,说,老娘没分到钱,我要去告你!
这个就要拿到交易的证据,可以打赢官司!
这个性质虽然不属于诈骗,但目前法律认定是无效交易!
如果老婆聪明些,发现了老公另外的房产证,马上拿上,顺便带上结婚证,去变更手续。
那套房子完全有老婆的一半!
至于那个深圳的杨大叔,他所在的什么会,因为他不是业主,当然可以拒绝他加入什么会的呀!
这个跟夫妻共有财产没什么矛盾呀!
杨大叔拿上结婚证,去申请加上自己名字,不就什么都解决了吗?
还名人呢!这个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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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8:03 |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现实和法律之间是有缝隙的,没点缝隙,我们律师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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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9:27 | 只看该作者
500块在城区可以租个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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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2:43 | 只看该作者
恩爱夫妻为房产上法庭 只缘房价一路高涨

(深圳晚报记者赵东眉 通讯员李晓刚报道) 唐某(化名)与钟某(化名)是一对夫妻。前不久,夫妻二人对簿公堂,唐某作为原告以妻子未经他同意将房子卖掉,把妻子钟某告上法庭。经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王文英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分析推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恩爱夫妻,
为房产“闹”上法庭

2007年8月4日,唐某与钟某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被告钟某一人名下。2010年11月16日,被告钟某与第三人谢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以人民币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2010年11月19日,谢某依合同办理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及贷款手续,并将赎楼款打入被告的账户。但被告尚未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谢某名下,原告便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被告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一对恩爱夫妻出现在法庭上,让不少人感到惊讶。

法庭调查
卖房时夫妻俩均在场
原告唐某称妻子钟某卖房时没有经过他的同意,钟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法庭调查显示,买房人谢某与钟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原告唐某也在现场。谢某提供的证据唐某并无异议。法官鉴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至今仍存续,且被告对于同一事实给出了自相矛盾的答案,原告称被告出售涉案房产时未经其同意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在审理时称,即使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前提成立,由于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仅有被告一人,并不包括其他共有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无论是作为购房人的第三人还是案外的其他人,均有理由信赖被告具有对涉案房产的完全处分权,被告处分该房产在法律上无须经过其他人同意方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房产现登记于被告名下,但第三人谢某已经依合同履行完所有义务,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若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将会损害第三人谢某的权益,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该案具有
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

法院认为,该案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法律人士认为,类似这种夫妻反目对簿公堂的案件近期内发生较多,夫妻一方以这种形式进行维权多数是想摆脱房子“贱卖反悔”所产生的“尴尬”后果。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夫妻一方将房产出售给购房人后,夫妻双方常因房价巨幅上涨、交易条件不够理想而反悔,于是以交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另一方并不知情为由诉至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上,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买受人有理由信赖记载于产权证的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除了通过产权证的记载对房屋共有情况进行审查外,没有必要、没有义务也没有办法对是否存在“隐名共有人”进行调查核实。买受人只要对房产证进行了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就应认为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就没有过错。因而,法律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便捷及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对方对房产的处分行为无效,其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鉴于此,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分析推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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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28 |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很好,有水平 。其实国家是不希望房价下跌的,因为建房的钱大部分都是银行的,如果房价大跌不是玩自己吗?不过目前房地产市场是买卖双方的市场,现在就要看买卖双方各自的实力了。目前卖方的资金链还没断。。。半年呢?。。。一年呢,我想总有一天会发生,因此买方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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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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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41 | 只看该作者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1、买方与卖方的供求关系
2、小区的周边环境
3、小区内的配套设施
4、物业公司的管理等级及小区的保全设施
5、小区周边的道路设施
兴宁算什么,一说电梯房就联想到高档房,真是误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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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20: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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