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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放在哪里最安全?多数人的回答或许是“存银行”。但这一次,意外发生了
2005年5月17日,胡国庆将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发。“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9月20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胡国庆仍然心有余悸。“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
如今,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
15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存款不翼而飞,与工行交涉无果,2005年7月29日,胡国庆向衡阳警方报案。与此同时,胡国庆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不久,广东珠海警方来找胡国庆。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
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衡阳中院告知胡国庆“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诉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发了一个情况通报,标题是《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因冒领银行存款影响金融安全,所以公安厅的通报是发给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管理办公室的。通报说,“7·29”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吴益涛关押在珠海,黄大华和吴柳关押在衡阳。他们精心策划实施犯罪: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其中,吴益涛分得880万元,黄大华分得620万元。至于吴柳的“收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帮黄大华,想在他的公司揽业务,他承建新恒泰置业广场”。
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厅对案件进行了督办,并给予技术支持。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预留印鉴被人盗换了。随后,案件惊动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湖南省公安厅的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
存款债权“被消灭”
湖南省公安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7·29”票据诈骗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判决认定,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我们毫不知情。”胡国庆说,“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一起诈骗案,已经人所共知。”
因为“先刑后民”,胡国庆诉工行储蓄合同纠纷尚“中止审理”。奇怪的是,工行反过来起诉胡国庆,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标的还是这1500万元,法院却缺席审理了。2010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因此,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
截然相反的认定
2009年3月27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这一犯罪团伙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单位账上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然后靠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归还之前套取的资金。作案时间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历时10个月。主犯吴益涛因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被从轻判处死缓。
于是,戏剧性的事情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石鼓区法院则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记者在衡阳采访时了解到,衡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皆认为,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是用虚假的票据转走的,是一起票据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从吴益涛和黄大华处追回532万元,其余被挥霍。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被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行长后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胡国庆告诉记者:“吴益涛等人,在广东新兴县建行,采用同样的手段,套取储户资金3000万元。虽然也经历了一些波折,但云浮中院和广东省高院最终都支持了储户的诉求,判决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对于打赢和工行的官司,我充满信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
(正义网-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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