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楼盘未开盘的情况下,陈女士在销售经理的劝说下,陈女士与销售经理签订了“房屋认筹合同”,并支付了30万元,在合同中双方就购房面、价格及付款方式都达成了一致意见。
不料几个月后,陈女士接到了销售经理的通知,说是原本应该在一年内分期支付的购房款需要马上交齐,而且需要补交20万元的差价。
李女士听到这个消息时,感觉莫名其妙,都已经签订好了购房合同了,怎么说改就改,而且为什么还要补偿差价。
对此,销售员称,这是他们老板的意思,必须先交齐房款,不然就退房,而且价格也不能按照之前合同上预定的价格。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将该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律师表示: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的这类“认筹”这一行为本已违法。而在双方签订的《认筹确认单》中,就购房意向、坐落、面积等均达成一致,因此合同有效,开发商私自变更合同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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