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发现出纳贪污,校长敢于检举却得到纪委保护: 梅州兴宁山区学校,2012年年终审账,校长发现出纳贪污劣行明显:仅几天时间涂改单据私吞公款数额就达上万元!经行政人员集体讨论,上报教育局有关领导,局里要校长提供证据。经过几月的明查,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再次提请教育局处理及请求调离无果的情况下,上报兴宁市纪委处理,最后得到纪委保护主义般从简从轻的处理结果。 真实贪污犯恶劣举报,检察机关徇私舞弊、违法办案: 贪污出纳不知悔改,联合其他财会人员为虎作伥:为报复校长,挟着几年的行政账本找到其亲戚到兴宁检察院恶劣举报。 2013年7月20日,校长接到兴宁市教育局监察股传唤,于当日11时55分准时到场,直到晚上23时左右被带往兴宁检察院。经过四天三夜车轮式的审问,在得不到休息、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在办案人员的“提示”(签完就可以走了)下,违心地签下了所有单据。“数额不怕大,只要认罪快”、“这些单据有经手人、证明人,不会定其他罪名的,只认受贿”——检察院办案人员当时是这样引诱的。 校长依法澄清案情,检察机关违规诉讼、强加罪名: 2013年9月30日,检察院以“受贿53300元,非法所得148570元”将校长控诉至兴宁人民法院。法院传票给被告将于10月28日开庭审理,当时还按法院规定缴交了6万元的保证金。被告于10月14日咨询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刘律师,10月23日,该律师根据被告讲述的案情发现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有部分证据不实:卷宗中7月20日被告供述的证词实际形成于7月23日。律师根据被告的情况详述及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证明于10月24日提请法院排除非真实证据。同日下午,检察院侦查机关马上致电命令被告即刻到检察院办理重新立案手续。被告赶至检察院后被要求再次详细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一再强调只收受了3万元的贿赂并无其他,并且表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多次致信予检察院请求再次调查,检察院一概置之不理,要求被告隔天9时准时赶到检察院,并于隔天下午6时将被告带往当地看守所拘押。 同日,检察院方面的领导借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施压、违规撤诉,撤诉后命令原班侦查人员于当日深夜便进行违法审讯,逼迫被告自认其罪。办案人员大声喝斥被告:校长处理出纳导致如今下场属自食其果,妄想澄清案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历史证明,只有大臣认罪哪有皇帝认错的道理?!还命令其写下“不准再请刘律师辩护”的保证书。 隐瞒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的材料:检察院公诉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还将被告“被翻供”这一关键环节完全抹除,试图隐瞒其违规诉讼的真相: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未被移交至审理法院,如此才能导致检察院的违规撤诉变得“合法合规”。 天啊!现在是法治社会,还有百姓说话的权力吗?如此荒谬野蛮的办案作风到底逼供了多少被冤枉的嫌犯?真正的贪污出纳有官员亲戚保护能逍遥法外,而为了学校集体利益的校长却要蒙冤服刑、被迫自认其罪。 欲澄清冤情,走省过市却处处受阻。无奈去信予检察院质问,虽得到了检察长重视,并指派控诉科及反贪局相关领导作当面回复。但对信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却极其含糊且理由牵强: 1、第一封起诉书中认定的内容居然是合法的,且我方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为何不作相关说明便进行撤诉? 检方回答:是因为发现有部分证据尚未取证及有相关证据发生变化,且为了给被告自首情节才先行撤诉。 首先,在撤诉后的第二封起诉书中并未给予被告自首情节,反而建议从重量刑。其次,我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属实事求是,检方却要定性为“翻供”!28日即要开庭审理,25日就被检方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撤诉、重新立案。倘若执法人员真能公平公正办案,就不会出现要求被告将7月23日的证据倒签至7月20日的情况。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发现错证、被告不敢说出实话,就不会有贪污之说?就不会出现将原本认定为“非法所得”的款项全部恶意强加为“贪污”?这其中难道不是检察院徇私舞弊、胡乱控诉吗?! 2、检察院办案人员有何权力要求被告写不再聘请某律师辩护的保证书?且还要求该律师楼的主任命令该律师不准再接这个案子? 3、可以说被告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过有贪污之行,判决书中却说被告多次供述,这难道不是检方强迫自认其罪、重中惩罚,怕其揭露检方违法办案的真相?审理法院这样的判决也绝难服人心! 4、2014年7月10日,坪洋中心小学开学期末结束会议时,杨清泉校长转达检察院罗副检察长的指令:全体教师不准上网查看、评论有关帖子,否则开除他们的公职?倘若罗副检察长不是做贼心虚,怎会怕别人发表评论?他又有何权力限制别人的言论自由?这难道不是检察院罗副检察长滥用职权、借机恐吓知情者、有意保护相关伪供人员的阴谋?! 走省过市,多次举报真正贪污出纳的证据最终都被打回当地检察院,没有得到真实的答复,明显是检方及纪委互推责任。检察院要我向纪委反映,纪委同志却说检方未将此案移交给其。再问检方人员,却得到了如此野蛮的答复:“纪委比检察院大,这个案子纪委不移交过来,检察院就不能上法论刑”! 当今社会,不管办案人员用何种手段欺压弱者,都不能阻挡百姓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为学校集体利益努力奉献的校长现已蒙冤服刑,而真正的贪污出纳杨贵祥现在却因有官员亲戚保护而逍遥法外,这是何等的不公平!!望有关执法人员公平办案,将罪行确凿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及包庇罪犯的失职会计尽早绳之以法,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 被告之妻,实话实说,告白天下!
补充内容 (2014/8/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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