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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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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发现出纳贪污,校长敢于检举却得到纪委保护:
    梅州兴宁山区学校,2012年年终审账,校长发现出纳贪污劣行明显:仅几天时间涂改单据私吞公款数额就达上万元!经行政人员集体讨论,上报教育局有关领导,局里要校长提供证据。经过几月的明查,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再次提请教育局处理及请求调离无果的情况下,上报兴宁市纪委处理,最后得到纪委保护主义般从简从轻的处理结果。
真实贪污犯恶劣举报,检察机关徇私舞弊、违法办案:
    贪污出纳不知悔改,联合其他财会人员为虎作伥:为报复校长,挟着几年的行政账本找到其亲戚到兴宁检察院恶劣举报。
    2013年7月20日,校长接到兴宁市教育局监察股传唤,于当日11时55分准时到场,直到晚上23时左右被带往兴宁检察院。经过四天三夜车轮式的审问,在得不到休息、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在办案人员的“提示”(签完就可以走了)下,违心地签下了所有单据。“数额不怕大,只要认罪快”、“这些单据有经手人、证明人,不会定其他罪名的,只认受贿”——检察院办案人员当时是这样引诱的。
校长依法澄清案情,检察机关违规诉讼、强加罪名:
    2013年9月30日,检察院以“受贿53300元,非法所得148570元”将校长控诉至兴宁人民法院。法院传票给被告将于10月28日开庭审理,当时还按法院规定缴交了6万元的保证金。被告于10月14日咨询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刘律师,10月23日,该律师根据被告讲述的案情发现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有部分证据不实:卷宗中7月20日被告供述的证词实际形成于7月23日。律师根据被告的情况详述及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证明于10月24日提请法院排除非真实证据。同日下午,检察院侦查机关马上致电命令被告即刻到检察院办理重新立案手续。被告赶至检察院后被要求再次详细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一再强调只收受了3万元的贿赂并无其他,并且表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多次致信予检察院请求再次调查,检察院一概置之不理,要求被告隔天9时准时赶到检察院,并于隔天下午6时将被告带往当地看守所拘押。
    同日,检察院方面的领导借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施压、违规撤诉,撤诉后命令原班侦查人员于当日深夜便进行违法审讯,逼迫被告自认其罪。办案人员大声喝斥被告:校长处理出纳导致如今下场属自食其果,妄想澄清案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历史证明,只有大臣认罪哪有皇帝认错的道理?!还命令其写下“不准再请刘律师辩护”的保证书。
    隐瞒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的材料:检察院公诉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还将被告“被翻供”这一关键环节完全抹除,试图隐瞒其违规诉讼的真相: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未被移交至审理法院,如此才能导致检察院的违规撤诉变得“合法合规”。
    天啊!现在是法治社会,还有百姓说话的权力吗?如此荒谬野蛮的办案作风到底逼供了多少被冤枉的嫌犯?真正的贪污出纳有官员亲戚保护能逍遥法外,而为了学校集体利益的校长却要蒙冤服刑、被迫自认其罪。
    欲澄清冤情,走省过市却处处受阻。无奈去信予检察院质问,虽得到了检察长重视,并指派控诉科及反贪局相关领导作当面回复。但对信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却极其含糊且理由牵强:
    1、第一封起诉书中认定的内容居然是合法的,且我方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为何不作相关说明便进行撤诉?
    检方回答:是因为发现有部分证据尚未取证及有相关证据发生变化,且为了给被告自首情节才先行撤诉。
    首先,在撤诉后的第二封起诉书中并未给予被告自首情节,反而建议从重量刑。其次,我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属实事求是,检方却要定性为“翻供”!28日即要开庭审理,25日就被检方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撤诉、重新立案。倘若执法人员真能公平公正办案,就不会出现要求被告将7月23日的证据倒签至7月20日的情况。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发现错证、被告不敢说出实话,就不会有贪污之说?就不会出现将原本认定为“非法所得”的款项全部恶意强加为“贪污”?这其中难道不是检察院徇私舞弊、胡乱控诉吗?!
    2、检察院办案人员有何权力要求被告写不再聘请某律师辩护的保证书?且还要求该律师楼的主任命令该律师不准再接这个案子?
    3、可以说被告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过有贪污之行,判决书中却说被告多次供述,这难道不是检方强迫自认其罪、重中惩罚,怕其揭露检方违法办案的真相?审理法院这样的判决也绝难服人心!
    4、2014年7月10日,坪洋中心小学开学期末结束会议时,杨清泉校长转达检察院罗副检察长的指令:全体教师不准上网查看、评论有关帖子,否则开除他们的公职?倘若罗副检察长不是做贼心虚,怎会怕别人发表评论?他又有何权力限制别人的言论自由?这难道不是检察院罗副检察长滥用职权、借机恐吓知情者、有意保护相关伪供人员的阴谋?!
    走省过市,多次举报真正贪污出纳的证据最终都被打回当地检察院,没有得到真实的答复,明显是检方及纪委互推责任。检察院要我向纪委反映,纪委同志却说检方未将此案移交给其。再问检方人员,却得到了如此野蛮的答复:“纪委比检察院大,这个案子纪委不移交过来,检察院就不能上法论刑”!
    当今社会,不管办案人员用何种手段欺压弱者,都不能阻挡百姓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为学校集体利益努力奉献的校长现已蒙冤服刑,而真正的贪污出纳杨贵祥现在却因有官员亲戚保护而逍遥法外,这是何等的不公平!!望有关执法人员公平办案,将罪行确凿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及包庇罪犯的失职会计尽早绳之以法,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
    被告之妻,实话实说,告白天下!




补充内容 (2014/8/20 15:59):
相关猛料,烦请移步以下区域:
第6页-51楼、第7页-67楼、第8页-77楼、第10页-91楼、第11页-107楼、108楼、110楼...(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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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2:1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公检法很多都是无人管的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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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2:4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校长说了一句实话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可见兴宁执法人员的权力有多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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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9:5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当今社会,不管办案人员用何种手段欺压弱者,都不能阻挡百姓维护其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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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9:5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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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22:14 | 只看该作者
这事早有耳闻,该校长确实够冤!本来好好的一个人,只因敢于站出来处理贪污下属就被其打击报复成这样!兴宁真不是一个能说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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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22:17 | 只看该作者
出纳贪污-涂改单据-豪赌成瘾-一律无罪,为人师表拿着工资人面兽心不用上课-逍遥法外仍祸害祖国的花朵,校长处理遭其打击报复,蒙冤服刑,得罪检察院,引诱证人,推卸责任,一致证言,惊人相同,伪供证据,官戚相护,可怜校长,不自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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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22:22 | 只看该作者
出纳贪污-涂改单据-豪赌成瘾-一律无罪,为人师表拿着工资人面兽心不用上课-逍遥法外仍祸害祖国的花朵,校长处理遭其打击报复,蒙冤服刑,得罪检察院,引诱证人,推卸责任,一致证言,惊人相同,伪供证据,官戚相护,可怜校长,不自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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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09:09 | 只看该作者
不相信,公检法,他们只是被人利用的工具,想打难就打谁,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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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0:1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如果你说的是事实,支持你,有理走天下,上中央南方都市台去报料,不要在本地电台,因本地山高皇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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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贴都不通过吗?

补充内容 (2014/8/14 10:17):
奇怪真是奇怪,发表看法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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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2:15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被公安机关当场逮到罚款十多万元。有案底可查。她说的话会有人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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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2:2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大玍里,做事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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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3:3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有冤屈,有很多渠道可以申诉,媒体,省信访办,如果真有冤屈,就有腐败交易的可能,准备证据,当事人与法院领导的亲戚关系...先去梅州纪委,此案最大的可能是校长贪污确定,但判决过重,以及某人“漏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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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4:20 | 只看该作者
校长行的正,坐得直;身正不怕影子歪。我相信校长一定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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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9:0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胡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朋友\公检法部门的某长是其兄弟,在兴宁就没有他办不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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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9:5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狂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兄弟、公检法的某长是其朋友;在兴宁就没有他办不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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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9:5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呆嘛也真是可怜,被“两条疯狗”当枪使?到处乱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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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44 | 只看该作者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仇人“见面”,分外眼红。这个帖子真是戳中了该疯狗的痛处,连此等弱智的话都说得出来!未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小心检察长真的革了你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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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47 | 只看该作者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2
这个呆嘛也真是可怜,被“两条疯狗”当枪使?到处乱吠。

到处乱吠的恶狗究竟是谁,大家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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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54 | 只看该作者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0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狂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兄弟、公检法的某长是其朋友;在兴宁 ...

善者以理服人,恶者才会靠这种下三滥的手段,通过诋毁他人来转移注意力、掩盖自身的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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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1:04 | 只看该作者
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倘若真未做亏心之事,尽可不必理会。试想:一个是靠涂改单据、真正将公款装入自己口袋的卑劣出纳,检举后“毫发无损”且“不用上班照样领薪”;一个则是为了学校努力创强、不辞辛苦的好校长,如今却被害得蒙冤入狱!兴宁的法理环境怎会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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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1:49 | 只看该作者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0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狂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兄弟、公检法的某长是其朋友;在兴宁 ...

谁喝酒不吹牛  你个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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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1:5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切记话多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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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1:53 | 只看该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4 21:04
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倘若真未做亏心之事,尽可不必理会。试想:一个是靠涂改单据、真正将公款装入自己 ...

那些迟早会被一窝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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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1:55 | 只看该作者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搞人身攻击 你也是阴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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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2:04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只能用“呵呵”两字来笑对这个学校。一个偏僻的乡镇小学竟闹出如此场面堪比宫斗剧的事情,真是人心难测啊!
总结一下:人善,就会被狗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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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2:15 | 只看该作者
没有绝对的好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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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2:5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有此事,希望能还人家一个清白,起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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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3:3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人都这样,官官相互,官官帮,没多少人是光明正大的,官场上的人在坏都是因为背后有个更大的帮手,这件事情就应该让更多人知道,这社会是有王法的,贪官贪的了一时,贪不了一辈子,这世界上是有报应的,坏事做多的人,总是怕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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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3:3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人都这样,官官相互,官官帮,没多少人是光明正大的,官场上的人在坏都是因为背后有个更大的帮手,这件事情就应该让更多人知道,这社会是有王法的,贪官贪的了一时,贪不了一辈子,这世界上是有报应的,坏事做多的人,总是怕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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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3:36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正义和公理能早日实现,国家领导不是白吃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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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8:1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侦查人员,证据显错,律师指正,被告澄清,实话实说,强加罪名,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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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8:1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侦查人员,证据显错,律师指正,被告澄清,实话实说,强加罪名,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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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8:5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干群关系搞不好,校长亦要坐槛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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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9:0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干群关系鱼水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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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09:0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鱼水之情不是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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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0:39 | 只看该作者
有严打的工作小组下来可以再举报  连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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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0:4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官字两个口,有他说,没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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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0:4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官字两个口,有他说,没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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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1:00 | 只看该作者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楼主有 点小激动喔!先冷静冷静!!!首先看看自己说了什么, 然后再想想自己到底在干什么!?
你这样目的明确地转移话题岂不是想说明自己是傻子吗?别有用心!?
PS:其他楼主都以为疯狗来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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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1:1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人都这样,官官相互,官官帮,没多少人是光明正大的,官场上的人在坏都是因为背后有个更大的帮手,这件事情就应该让更多人知道,这社会是有王法的,贪官贪的了一时,贪不了一辈子,这世界上是有报应的,坏事做多的人,总是怕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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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1:1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社会现状是有多黑暗,官官相护,贪污腐败,好人被冤枉,真正贪赃枉法的人却逍遥法外,确实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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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1:34 | 只看该作者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07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胡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朋友\公检法部门的某长是其兄弟,在兴宁 ...

看来你酒量不错啊!经常去吧~
唉,你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呀!我也认识这位校长,他是一个尽心尽力为百姓服务,尽职尽责地为人民。而这份难得的爱,你们竟然这种想法!难怪陶渊明发出"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的感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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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1:45 | 只看该作者
这类文章发在这里的效用不大,但也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某些领导的注意吧!让真实的贪污犯和违法的检察机关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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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4:1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冤案太多,6月飞雪,今年的6月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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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4:1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冤案太多,6月飞雪,今年的6月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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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5:21 | 只看该作者
试问,如查出纳、会计那些没有得到好处,他能让校长一人全部进口袋吗?建议公检法要重新彻查,特别是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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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9:03 | 只看该作者
兴宁的政法部门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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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20:0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情校长,出纳,会计,都脱不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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