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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伍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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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拆迁了,我们家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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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3:51 | 只看该作者
不清楚情况。不过600一平方的价格收房子~~应该不可能这么低吧。。。演电影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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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3:59 | 只看该作者
你家600块一平方卖吗?何谓名师?说出来大家认识下?看看名师知名度?
路遥 发表于 2012/11/23 23:51


    亏本卖都可以,自己设计的,做得很漂亮,外人路过没有人不欣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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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01:24 | 只看该作者
24楼是陈SHUJI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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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01:36 | 只看该作者
建设新中心城区是兴宁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兴宁人民支持“舍小家为大家”。所谓的“城南人民”也是兴宁 ...
在外游子 发表于 2012/11/23 16:54


先拆你家吧,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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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01:48 | 只看该作者
农村房子值多少钱?可算一算成本:
十年左右的非框架结构楼房,包内外装修,不超过每平方250元,按楼龄的增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3 21:30



    人家再旧再烂好歹也有瓦遮头,这样的条件不是变相逼老百姓买商品房吗?有钱买还好点,没钱的怎么办??买不起就该去睡桥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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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09:13 | 只看该作者
600元,很低,请问楼主,还有其他的补偿吗,倒供地倒供房之类的,只告诉大家补偿600元一平方,其他补偿内容呢,上传文件最有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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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09:49 | 只看该作者
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村63岁老汉因不满当地政府的强征强拆,在镇政府跳楼身亡,而学校被拆后,小学生只好在危房里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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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0:23 | 只看该作者
“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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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0:51 | 只看该作者
河南洛阳涧西区工农乡南村2012年8月14日深夜三户居民遭遇强拆,有住户被直接抬出房子,屋被强拆啊,有背国家政策,借贵地求声援!
马上要召开举世瞩目的十八大,为保安全,各级政府做足了工作,可在这非常时期,居然还有人置国家大局于不顾,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百姓利益于不顾。动用公检法警,强行拆除百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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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1:09 | 只看该作者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总共11条,施行后以前与其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全部作废。该司法解释于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然而对这个“强拆司法解释”的看法,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以下本人仅结合多年征收案件的代理经验以及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了解情况,就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以下几点亮点解读:

(一)、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强拆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要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既实行裁决权又实行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利的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这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将有效的遏制暴力征收等问题。

    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在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也是“裁执分离”的具体体现,该规定寄望于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遏制政府非法强拆。”

    过去行政机关本身是裁决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裁决和执行是没有分别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滥用权利很容易使得执行活动变得没有控制或者没有监督。过去征收中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而现在这次的司法解释将有效的改善这一现象,通过司法对强拆进行事前干预,既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百姓感到程序正义,从而有效减少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政府在进行强拆之前必须要让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决定不合法、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补偿不合理、程序不正当,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执行,不得进行征收。就我所代理的案件中,就有很多是因为征收和政府发生纠纷,通过我的代理下在法院中获得胜诉判决,最终得到合理补偿的。我想,该司法解释将强化法院在征收中的居中裁判作用。

    “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就我看来,裁执分离的好处是,给被征收人多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政府在执行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生暴力执法的现象,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更有利于被征收人通过法律维护维护自身的利益,规范征收人的行为,防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对于杜绝血拆悲剧的发生无疑也是福音。

    不容忽视的是,以上对该“裁执分离”的美好愿景都是建立在法院即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院在介入强拆执行中,对法院执法力量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必须注意到,如果行政征收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程序,试想一个没有实质正义的程序正义又怎么可以实现呢?这也必然在被征收的对象中造成猜疑,从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若要实现司法强拆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必须是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下,才能兼顾和平衡征收各方利益。但是,如果司法强拆受到外力的干预,无法实现司法独立时,“裁执分离”制度设计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该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主要通过4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又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将有效的改善目前被征收人弱势地位,作为一个多年为被征收人维权的律师而言,我想这在我未来为被征收人继续维权的过程中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


(三)、7种情形不予执行强拆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7种不能强制征收的情况,即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此规定体现了法院对自身的司法强制权,以及政府的申请行为都有了一些规范,这较之于以往是一种进步,也是该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过去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可能导致两个极端: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执行了。但现在如果被征收人在遇到如上情形时,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成功的概率也会相对增加。


(四)、提高政府机关申请强执的门槛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七种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一经公开就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该规定提高了政府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的门槛,使政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保障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同时也有利于律师今后为被征收人维权过程中,攻克征收人违法点以实现征收公平,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征收补偿公开接受司法审查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该条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与审判的方式十分相似,通过以上方式,法院不仅能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等,还能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以往,法院如何审查有关补偿决定都相当于“秘密进行”,外面的人并不知道,也无法参与到法院决策的过程,最终只是收到法院的一纸裁定。但现在如果政府的补偿以公开的方式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各方也能聘请到律师参与到其中,更加公开透明。,更有利于体现征收公平。同时这一规定,也是司法机关主动从内部来监督和限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一些实质性的审查,这对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上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综上所述,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规范政府机关征收行为,实现征收公平,防止暴力强拆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但是,就我之前所代理的案件以及所了解到的中国征收现状而言,要实现这样的愿景,在中国真正做到“零暴力强拆”无疑是任重而道远,这需要多方机制的共同努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此外,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最征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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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6:5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城市化,8亿农民中只有少数附城农民受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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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7:49 | 只看该作者
农村房子值多少钱?可算一算成本:
十年左右的非框架结构楼房,包内外装修,不超过每平方250元,按楼龄的增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3 21:30

按你说的,政府还真做了一件大好事???600元/平方,你家先贡献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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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7:50 | 只看该作者
人家再旧再烂好歹也有瓦遮头,这样的条件不是变相逼老百姓买商品房吗?有钱买还好点,没钱的怎么 ...
思想家 发表于 2012/11/24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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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7:58 | 只看该作者
按你说的,政府还真做了一件大好事???600元/平方,你家先贡献出来吧!!!!!!!!!!!
福兴阿哥 发表于 2012/11/24 17:49


    以前ZF征收我们的地,几乎无偿送给他,树木几毛钱一条。大家一样没有人有意见的,后来建设BD我们挑河沙卖,当时也算受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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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01 | 只看该作者
以前ZF征收我们的地,几乎无偿送给他,树木几毛钱一条。大家一样没有人有意见的,后来建设BD我们挑河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4 17:58



    别扯咸丰年代的事,就说现在,现在政府600块征收你的房子你愿意吗??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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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04 | 只看该作者
十年前的人民币各和现在的人民币有差距,差距100倍都不止.每平方250元,现在就是每平方2500元都要考虑一下.赔偿的钱够买现在100平方左右的商品房.还要装修.装修可以不考虑.起码有地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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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06 | 只看该作者
见钱眼开,受益讨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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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10 | 只看该作者
见钱眼开,受益讨可怜。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4 18:06



    极度鄙视你这人渣,城南村里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住在老屋里的,按照政府现在的赔偿,把他们的老屋拆了,然后赔那一点钱给他们,你叫他们怎么买得起政府的“安置房”,那些人就应该睡桥底吗???  无耻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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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23 | 只看该作者
可怜虫,人家盼星星盼月亮才盼来了投资,没有投资领毛都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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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42 | 只看该作者
建设新中心城区是兴宁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兴宁人民支持“舍小家为大家”。所谓的“城南人民”也是兴宁 ...
在外游子 发表于 2012/11/23 16:54



    把华西村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领导都调到兴宁来工作,可能会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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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5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把人家的家拆了,最起码也要赔同等面大的家给人家,再加点安置费也是合情合理的。人得讲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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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10 | 只看该作者
我出600快钱一平方,拆了24楼的家,然后再2500快钱一方把我建的房子卖给他,而24楼还在帮我数钱。得出结论:24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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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13 | 只看该作者
我出600快钱一平方,拆了24楼的家,然后再2500快钱一方把我建的房子卖给他,而24楼还在帮我数钱。得出结论: ...
沧海一声笑 发表于 2012/11/24 19:10



    同意,另外24楼还属于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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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14 | 只看该作者
我出600快钱一平方,拆了24楼的家,然后再2500快钱一方把我建的房子卖给他,而24楼还在帮我数钱。得出结论: ...
沧海一声笑 发表于 2012/11/24 19:10



    脑吾好。我们村无任欢迎征收全部土地房屋,价格可以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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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29 | 只看该作者
脑吾好。我们村无任欢迎征收全部土地房屋,价格可以再低。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4 19:14



    24楼你家的房子不是框架结构,而且抗震性差,按楼龄价格根本就不值钱,所以你贴钱我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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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0:18 | 只看该作者
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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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0:34 | 只看该作者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但各地强拆事件仍不绝于耳;虽然"新拆迁条例"明令禁止"行政强拆",但一些利益集团仍不惜以身试法,通过各种伎俩稀释法律效力。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土地财政"利益链条不斩断,新法就难以治愈强拆旧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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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1:37 | 只看该作者
新城建设要依法依归进行,政府要程序透明,文件公开。要结合农村实际,拆迁安置不能只是政府说了算,像农村住习惯的,一家一户的,搬进集体安置房,农民住不习惯,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来安置,不能才去片面的做法,这样会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如果农民的房子实际价值10万,拆迁补偿才8万,那么无形中让农民亏了2万,你说农民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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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1:49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要么的话以后必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当前的官员多向华西村学习。俗话说得好“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留下祸患最终还是下一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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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21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巴掌拍不响。刁guan出价一百元,刁min开价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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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2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成本高点,4,5百元保证做的比以前好10倍,重要的是抗震强度。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3 23:23



    4-500可以做得很好,那为什么政府要2500一方卖回拆迁户,你有本事去说服政府400-500就地盖回给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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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25 | 只看该作者
脑吾好。我们村无任欢迎征收全部土地房屋,价格可以再低。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4 19:14



    请说你家在哪里。给地址,你马上说服你们村的人全部签字。城南一带的人,马上可以征掉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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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虫,人家盼星星盼月亮才盼来了投资,没有投资领毛都矛。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4 18:23



    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有本事让小陈想出个两全齐美的办法来。农民也要生活,兴宁也有发展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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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30 | 只看该作者
强拆强迁=强买强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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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31 | 只看该作者
强买强卖是三打两建的对象,强拆强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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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35 | 只看该作者
请说你家在哪里。给地址,你马上说服你们村的人全部签字。城南一带的人,马上可以征掉你们。
苍老头 发表于 2012/11/24 22:25


城南人。。让你坚着进去,横着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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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3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支持政府的工作,拆迁不要钱,让政府在就地安置我们,能像很多地方一样,出钱给我们去租房,然后摇号回迁。让大家有一幢更为像样的房子,家私、家电齐全,而且这些全都是免费的哦!”。。。。。。。是在梦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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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4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支持政府的工作,拆迁不要钱,让政府在就地安置我们,能像很多地方一样,出钱给我们去租房,然后摇 ...
鹅拨清波 发表于 2012/11/24 22:36



   这个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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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42 | 只看该作者
城南人。。让你坚着进去,横着出来啊!!!!
315389384 发表于 2012/11/24 22:35



    让你们所有的后代都死在杜雷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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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43 | 只看该作者
土生土长的农民,是城市建设主力!!!适时开农民大会,学习先进地区吧!建立农会开发社。---谁也不想阻挡新城市建设,但是暴力强征者和顽固拒迁者一样,十分反动,我们反对。农民们聪明绝顶,完全能够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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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50 | 只看该作者
说没有用,那就看看政府去拆下城南人的地方,就知道了。听说政府招了几百个农村里的是什么武警助理,看来一场运动就要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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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城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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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城南人
Q博士 发表于 2012/11/24 22:50



   支持你们。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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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55 |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政府的意思是:按1:1赔面积,砼砖混合结构每平方830元,砼砖框架930元,砖石瓦房430元,补偿。它的安置房2100元起价,至3000元,差价自己补。各家各户的再按装修标准赔偿钱。政府白赚这么多钱,且白拿这么多地,自己还要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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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2:59 | 只看该作者
10分狼,李下已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家性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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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3:0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只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你买我的东西,没有给我们说好话,还要掏钱,我觉得农民不是一生下来就被别人剥削的,以前是,现在不是。我们告诫政府三思而后行,我们也不是贪得无厌,该我们就我们的,至于那些不是城南附近的人说三到四的人,我只能说你们跟错了祖先,别起哄,今天的我们,明天就你们了,我们应该团结一起,给征地拆迁一个规范,哪下次你们征地了,你们的权利也会得到尊重。我本人经常和政府人员打交道,我是做设计的,如果就我认识的他们做评价,我觉得他们就是一群蛀虫。广东的,广西的,浙江的,天下乌鸦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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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3:20 | 只看该作者
附城拆迁那个到时不是赚得盆满钵满?流通不了(也不准流通)的屎光接换成几套房,少数人变卖后纸醉金迷,千金散尽迁怒以政府。看看边远农村,看看外出游子靠双手到城里卖房容易吗?他们的利益在那里?他们有什么长远利益?公务员、教师的工资保障在那里?他们的利益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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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0:39 | 只看该作者
附城拆迁那个到时不是赚得盆满钵满?流通不了(也不准流通)的屎光接换成几套房,少数人变卖后纸醉金迷,千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1/24 23:20



    谁叫你爸爸不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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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0:42 | 只看该作者
说得好,真是华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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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0:48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我是专收你们这些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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