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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蜂蜜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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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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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发现出纳贪污,校长敢于检举却得到纪委保护:
    梅州兴宁山区学校,2012年年终审账,校长发现出纳贪污劣行明显:仅几天时间涂改单据私吞公款数额就达上万元!经行政人员集体讨论,上报教育局有关领导,局里要校长提供证据。经过几月的明查,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再次提请教育局处理及请求调离无果的情况下,上报兴宁市纪委处理,最后得到纪委保护主义般从简从轻的处理结果。
真实贪污犯恶劣举报,检察机关徇私舞弊、违法办案:
    贪污出纳不知悔改,联合其他财会人员为虎作伥:为报复校长,挟着几年的行政账本找到其亲戚到兴宁检察院恶劣举报。
    2013年7月20日,校长接到兴宁市教育局监察股传唤,于当日11时55分准时到场,直到晚上23时左右被带往兴宁检察院。经过四天三夜车轮式的审问,在得不到休息、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在办案人员的“提示”(签完就可以走了)下,违心地签下了所有单据。“数额不怕大,只要认罪快”、“这些单据有经手人、证明人,不会定其他罪名的,只认受贿”——检察院办案人员当时是这样引诱的。
校长依法澄清案情,检察机关违规诉讼、强加罪名:
    2013年9月30日,检察院以“受贿53300元,非法所得148570元”将校长控诉至兴宁人民法院。法院传票给被告将于10月28日开庭审理,当时还按法院规定缴交了6万元的保证金。被告于10月14日咨询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刘律师,10月23日,该律师根据被告讲述的案情发现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有部分证据不实:卷宗中7月20日被告供述的证词实际形成于7月23日。律师根据被告的情况详述及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证明于10月24日提请法院排除非真实证据。同日下午,检察院侦查机关马上致电命令被告即刻到检察院办理重新立案手续。被告赶至检察院后被要求再次详细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一再强调只收受了3万元的贿赂并无其他,并且表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多次致信予检察院请求再次调查,检察院一概置之不理,要求被告隔天9时准时赶到检察院,并于隔天下午6时将被告带往当地看守所拘押。
    同日,检察院方面的领导借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施压、违规撤诉,撤诉后命令原班侦查人员于当日深夜便进行违法审讯,逼迫被告自认其罪。办案人员大声喝斥被告:校长处理出纳导致如今下场属自食其果,妄想澄清案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历史证明,只有大臣认罪哪有皇帝认错的道理?!还命令其写下“不准再请刘律师辩护”的保证书。
    隐瞒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的材料:检察院公诉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还将被告“被翻供”这一关键环节完全抹除,试图隐瞒其违规诉讼的真相: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未被移交至审理法院,如此才能导致检察院的违规撤诉变得“合法合规”。
    天啊!现在是法治社会,还有百姓说话的权力吗?如此荒谬野蛮的办案作风到底逼供了多少被冤枉的嫌犯?真正的贪污出纳有官员亲戚保护能逍遥法外,而为了学校集体利益的校长却要蒙冤服刑、被迫自认其罪。
    欲澄清冤情,走省过市却处处受阻。无奈去信予检察院质问,虽得到了检察长重视,并指派控诉科及反贪局相关领导作当面回复。但对信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却极其含糊且理由牵强:
    1、第一封起诉书中认定的内容居然是合法的,且我方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为何不作相关说明便进行撤诉?
    检方回答:是因为发现有部分证据尚未取证及有相关证据发生变化,且为了给被告自首情节才先行撤诉。
    首先,在撤诉后的第二封起诉书中并未给予被告自首情节,反而建议从重量刑。其次,我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属实事求是,检方却要定性为“翻供”!28日即要开庭审理,25日就被检方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撤诉、重新立案。倘若执法人员真能公平公正办案,就不会出现要求被告将7月23日的证据倒签至7月20日的情况。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发现错证、被告不敢说出实话,就不会有贪污之说?就不会出现将原本认定为“非法所得”的款项全部恶意强加为“贪污”?这其中难道不是检察院徇私舞弊、胡乱控诉吗?!
    2、检察院办案人员有何权力要求被告写不再聘请某律师辩护的保证书?且还要求该律师楼的主任命令该律师不准再接这个案子?
    3、可以说被告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过有贪污之行,判决书中却说被告多次供述,这难道不是检方强迫自认其罪、重中惩罚,怕其揭露检方违法办案的真相?审理法院这样的判决也绝难服人心!
    4、2014年7月10日,坪洋中心小学开学期末结束会议时,杨清泉校长转达检察院罗副检察长的指令:全体教师不准上网查看、评论有关帖子,否则开除他们的公职?倘若罗副检察长不是做贼心虚,怎会怕别人发表评论?他又有何权力限制别人的言论自由?这难道不是检察院罗副检察长滥用职权、借机恐吓知情者、有意保护相关伪供人员的阴谋?!
    走省过市,多次举报真正贪污出纳的证据最终都被打回当地检察院,没有得到真实的答复,明显是检方及纪委互推责任。检察院要我向纪委反映,纪委同志却说检方未将此案移交给其。再问检方人员,却得到了如此野蛮的答复:“纪委比检察院大,这个案子纪委不移交过来,检察院就不能上法论刑”!
    当今社会,不管办案人员用何种手段欺压弱者,都不能阻挡百姓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为学校集体利益努力奉献的校长现已蒙冤服刑,而真正的贪污出纳杨贵祥现在却因有官员亲戚保护而逍遥法外,这是何等的不公平!!望有关执法人员公平办案,将罪行确凿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及包庇罪犯的失职会计尽早绳之以法,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
    被告之妻,实话实说,告白天下!




补充内容 (2014/8/20 15:59):
相关猛料,烦请移步以下区域:
第6页-51楼、第7页-67楼、第8页-77楼、第10页-91楼、第11页-107楼、108楼、110楼...(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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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徇私舞弊的证据一:第一封起诉书中只认受贿,其余均为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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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7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二:检察院起诉后,被告咨询律师,律师根据被告讲发现检察院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见出示,明显是检察院串通法院想极力抹除被告“被翻供”这一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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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8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违规诉讼的证据三:即在存有非法取证情况下,不作任何相关说明便违法撤诉后(审理法院居然也照着检察院的违法路子走),任用原班侦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得出的第二封起诉书:将第一封起诉书中所谓的非法收入更是直接“冠名”为“贪污所得”!且对为何退回侦查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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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校长在7月20日当天并未供述任何内容,而检察院却要求被告将7月23的供述内容倒签至7月20日。被告就此点不实证据向法院提交排除申请,却被检察机关定性为“翻供”。这些证据材料在此后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未出示,再次表明检察院企图隐瞒其违法撤诉、违规诉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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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20 10:00
习总书记18日召开的两次会议均强调:深化改革,需挖掘新动力,剑指“不公平”!
当下的中国社会确实存在太 ...

发帖的目的并不是要引人沉思、高谈阔论,只是希望这个(在外人看来微乎其微但对该校长的整个家庭来说却是祸比天灾的)案子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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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爆料:检察院为征得能治校长死罪的证据,不择手段引诱学校关键证人(原副校长、现任校长)李红彬、(原会计、现任中心小学校长)杨清泉等人进行伪供,甚至连与本案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的贪污出纳杨贵祥所作的证词也一并采信,此三人所捏造的假证词形成一条不可逆的死链,硬是污蔑校长霸占财政,借此洗脱自己身为专管财会而知情不报的牵连之罪,同时蓄意合谋:趁机对校长落井下石、有意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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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李红彬所捏造的假证词进行逐一戳破:
1、《我们的好家娘》一文是校长要求写的?No!自发拟文的练校长所作证明如下(附该文章原文):


2、李红彬为洗脱自身罪名,恶意隐瞒自己担任学校会计的年限!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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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中甚至出现了四个除姓名外其余皆同的证词,可见检察院的迫害心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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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在担任出纳十几年间,通过涂改报账单据私吞公款数十万元!
其经常在找领导审批及找人证明后将报销单据的原有数额直接虚添上千元,涂改痕迹非常明显:



报销单据涂改如此明显,担任会计工作的李红彬、杨清泉等人肯定是早就发现杨贵祥贪污的!
但发现了出纳涂改单据私吞公款后,还照常将被涂改的单据入账申报,难道不是严重渎职?
为免被人查出渎职之罪的李红彬、杨清泉在校长被打击报复后更是选择与杨贵祥同流合污、合谋篡位!
这才得以出现李红彬、杨清泉两人共同捏造伪证(隐瞒会计工作年限)、极力推卸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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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为将校长的涉案金额最大化,甚至将原本是杨贵祥贪污的数额都算在校长的头上!
学校教师实在看不下去,在法院审理前即提交出庭作证的申请,期望证明校长被冤的事实!


但最终审理法院还是不许证人出庭作证,是担心证人捅出真相还是有意包庇伪供证人就不得而知了。
心中承受万分冤屈的校长,在审判庭前是多么希望相关证人能站出庭前来与其一一对证,还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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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归主题:检察院违法办案的手段令人发指!有关证人看到检察院的证词与自己供述的内容不符,于是上书说明、希望改正,却得到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无理回复:“被告都承认了,还有必要改吗?”而实际上被告自始至终均未承认检方强加给其的那些拼凑来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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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当地村委等出具的证明,证明认可了该校长任职以来对改善当地教学环境所作的成绩:

如此能证明该被告对社会是有一定贡献的初犯,而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居然还建议审理法院从重量刑!可见其真实的迫害意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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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到案子中来:当时律师发现检察院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后,检察院这边马上得到消息并做出了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先行撤诉的违规诉讼行为,法院完全依照检察院的要求下达同意违规撤诉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全然不提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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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法院所下达的违法《刑事裁定书》,律师也马上做出了上诉的回应,要求法院撤除该不合法的刑事裁定书:

但是这份上诉状却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同和回复...由此导致检察院的违规撤诉变得“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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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在检察院违规撤诉、补充侦查再行起诉后,校长的辩护律师所作的答辩状:


一审庭审现场不予辩护律师进行正常地申辩,审判委员会呈现出来的完全是一边倒向检察院公诉机关的情形,最终下来的一审判决对此辩护意见也是无一采纳,仅采信检察院提供的未进行庭前对质与盘问的所谓“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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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一审现场“走形式”般的庭审,判处刑罚可谓是重中之重!判决书中仅采信检察院提供的证词,对被告方提出的辩护意见完全不予采纳,且彻底抹除了检察院试图隐瞒的“被翻供”环节及被告的自首情节!于是辩护律师写了如下的上诉状,提请再审(并再次申请证人出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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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审的判决不服上诉后,经请梅州另一位律师,作了如下的二审辩护词:


然而二审的判决也仅是认可了自首情节,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应予以合理剔除的相关数额完全置之不理...于是便造成了如今校长含冤入狱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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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wa0753 发表于 2014/9/1 17:03
真的冤吗?请把二审判决也粘贴上去,好像是七年吧?

二审确实因为认可了自首情节而改判七年,但仍然对检察机关造就的真实性、合法性可疑的所谓“完整证据链”予以全部采信,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应合理合法剔除的不真实的指控数额就完全置之不理,如此判决,你能信服吗?!且二审得到改判,更加说明了一审判决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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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出纳杨贵祥利用相同手段涂改经该校长审批的财务单据贪污公款21690元,由于其被定性为“主动供述”,所以就只当作“非法所得”而不是“贪污”。该校长的案子中,检察院初次起诉时也仅是将大部分涉案金额定为“非法所得”,校长澄清案情被定性为“翻供”后,检察院立马将“非法所得”全部变成“贪污”进行第二次起诉...如此儿戏地随意定性,兴宁纪检机关的办案流程不是遵法依规,而是全都根据办案领导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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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明显包庇的行为使得贪污出纳杨贵祥得以保留公职,其任职十几年间涂改单据私吞公款的数额远远不止材料中的7万多元(此7万多元仅仅是2012年-2013年间所贪污的数额)。学校行政人员对其真正的涉案数额心知肚明,也掌握了部分未被纪委处理的证据,经向省检察院、梅州市检察院举报,由于不能“越级”导致举报材料最终仍打回至兴宁市检察院。而兴宁检察院如今不仅不予受理该举报案、还将自身“反贪检举”的责任全部推给了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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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能越级上访?因为越级上访会使得上级领导对地方负责人印象不佳,会使地方政权的一些非法举动被上级知道,影响地方负责人及相关官员的仕途,甚至还会因此受到上级责罚,所以地方极力避免越级上访出现。
到处向上反映该贪污出纳的真实罪行,均因“越级”被打回到了兴宁纪检机关。而兴宁纪检机关的极力包庇和推脱责任倒置如今该贪污出纳不仅仍逍遥法外,甚至还“如愿”地被新任校长李红彬重新任用!贪污劣行如此严重的罪犯现仍能继续与学校公款打交道,这不是要引诱其“故技重施”、“东山再起”吗?!
杨贵祥担任出纳十几年,从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来看,其早在2008年陈育松校长在职时就已经通过涂改单据进行贪污(这些单据是未被纪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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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寻木之鸟 发表于 2014/9/5 09:32
把兴宁检察院不受理的举报杨贵祥证据公开,让公众去指责吧!

相信细心的网友应还记得之前所发的部分证据,在此也不再赘述。详情可猛击此处查看!
早已把财经制度抛之脑后,只想为己牟利的贪污出纳所涂改的单据(购买办公用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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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贵祥在找人签名证明后进行涂改的(购买办公用品)报销单据(部分二):

如此充足的举报证据,检察院还是不予立案,不是包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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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爆杨贵祥贪污证据——涂改后的部分购买办公用品单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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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爆料贪污出纳杨贵祥涂改的单据(来人接待费用部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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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续——杨贵祥涂改的来人接待费用报销单据(部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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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贵祥涂改的报销单据(来人接待费用部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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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贵祥甚至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凭空捏造出差记录套取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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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出纳杨贵祥涂改后的差旅费单据(部分二):


为谋私利甚至将别人的报销单据也拿来涂改,虚添数额、模仿他人签名后装入自己口袋!
杨贵祥如此下作的手段实在有辱财会人员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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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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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体验要能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点击查看)
司法改革最新看点:司法改革轰轰烈烈,阶段性成果也被以各种视角总结,对司法改革成果最好的检验,还在于对旧有错案的彻底纠正、反思和追责,以及对每一个正在诉讼流程中的新案件,以专业视角、法律眼光去逐一审视。在新案办理过程中,切实汲取前车之鉴,侦控审各方更多“相互制约”,法律部门能各司其职,对违背程序、实体的行为和做法各有态度、勇于担当。“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于司法改革而言,便是在寻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要让公众越来越对正义有确定性的信赖,乃至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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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6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顾雏军实名举报佛山中院多人非法操控案件
大胆向黑暗司法宣战,这绝不仅是一个人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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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8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局一股长被控贪污补助款 单位竟致函法院要求法外开

法外能以“私情”开恩?这还怎么让人信法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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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民警被曝县政府门口下跪上访 被官方强制带离
民警告官,权力压迫的不只是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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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宜章回应“警察下跪上访”:成立调查组复核民警告官有了舆论的影响得以“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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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2 10:06
真相允许迟到,但不允许掩盖。公共事件一旦成形,遮丑就变得越来越难,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打击报复造 ...

很多冤错案,要么是律师没有介入,要么是律师介入后没有充分行使权利和发挥作用,抑或是法官对律师的意见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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