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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2种疾病
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一个年度内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的在职职工为4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种设定门诊医疗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使用。超过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实时与患者结算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 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种设定门诊医疗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使用。超过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实时与患者结算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
参保人员患有上述22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申请人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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