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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得知城市建设项目经过本村,村支书竟然将本村的集体土地分成80块,销售给村内外的居民“种房”。但是,集体土地为何能顺利出售?原来,是因为该镇一城建所长为其大胆“炮制”了《个人建房许可证》。
违建竟有建房许可证
经查,2005年上半年,流芳乡汪田村即将从江夏区托管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此时,政府要求该乡所有建设项目全部停止,办理交接手续。就在此时,汪田村却悄然建起一个“汪田小区二期”。
原来,“汪田小区二期”所占18.69亩土地系汪田村的集体土地,其中17.49亩全部系该村的耕地。但是2005年初,这块土地被该村的村支书田某(另案处理)分割成了80份,并以8万至十几万的价格销售给了本村和外来的居民,田某还对该土地用途做了“统一规划”,并将这一片住宅命名为“汪田小区二期”。
一块集体土地就这样卖了约600万元,为什么众人对这块地如此热衷?只因该片区有城市建设项目要经过,即将拆迁,一旦拆迁就会发放拆迁巨额补偿款。该处居民笑称,这就是“种房”。
2008年5月,拆迁工作展开,但拆迁单位却以“汪田小区二期”为违建而拒绝对其发放拆迁补偿款。此事引起了“汪田小区二期”居民强烈不满,该小区居民称自己的住宅是合法的,并出示了政府发放的《个人建房许可证》。受政府委托,武汉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开始介入调查。
违规发证造成2700万损失
私卖土地为何会有《许可证》?原来,田某为顺利将该土地开发为住宅用地出卖,找到流芳城建所所长陈桢铭,让其为“汪田小区二期”建房户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企图使违建合法化,还为此给了该所5万元“协调费”,另外每个月还给陈桢铭和职员每人发放5000元“奖金”,半年时间该所总获利达11万元。
此后,陈桢铭未经江夏规划局授权,擅自在外打印《个人建房许可证》,又根据建房资料指示工作人员填好《个人建房许可证》,加盖“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公章后,发放给每个建房户。
问题查清了,可买房的村民怎么办?拆迁专班进行了专门研究,最后决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重置价最高按不超过639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非汪田村本村村民退还宅基地款,一律不予还建。至此,由于城管所的违规发证行为,给国家造成27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不仅如此,该小区所占位置正处我省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富士康项目规划用地,园区路段建设因汪田小区二期的拆迁受阻,工期延长整整2个月。
2009年12月9日,武汉东湖开发区反渎局将陈桢铭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随后,东湖开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陈桢铭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武汉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但量刑不当,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处陈桢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近年来,东湖高新区托管面积不断扩大,该区检察院根据陈桢铭案经验,已于近日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建议,与周边乡村签订责任状,杜绝类似“种房”现象再度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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