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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110岁老人黎某珍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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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2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是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寿命随之增长,我国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更好地关注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整理出四宗涉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社会大众关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好地关心关爱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案例1:纵使父母经济富余 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王某荣与陈某云夫妇共生有五女一子,二人与儿子王某志共同生活。2019年,石马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工作,王某荣可以获得80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后王某荣夫妻与子女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五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笔补偿款。不久,王某荣与陈某云亦分别向兴宁法院提起赡养之诉,要求王某香、王某英等五个女儿支付赡养费。

被告王某香、王某英认为原告王某荣夫妇未尽好教育、抚养义务,致使其童年悲惨,早早辍学;且比起经济困难的自己而言,现夫妇二人有房产和存款,经济富余,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不合理。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由原告王某荣夫妇所生育并抚养长大,虽然被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被告能够健康成长已属不易,原告完成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原告均已70多岁,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被告依法有承担父母晚年生活费的义务。虽然原告王某荣夫妇可以获得80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但该款项究竟应如何分配尚存在纠纷,且未实际发放,作为子女的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王某荣夫妇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案例2: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要看要件是否符合
1933年出生的姚某尹,与妻子共同育有六个子女,妻子离世后,姚某尹一直独自居住在老屋,每月领取退休金及政府补贴生活。2020年开始,姚某尹身体状况渐差,曾因病住院。2021年5月29日,姚某尹去世,遗留定期存款21万元及到期利息。姚某尹的子女就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平远法院。庭审过程中,姚某尹的长子提交一份2021年3月3日由长子代为书写、姚某尹签名的《经济分配遗嘱》。

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是在姚某尹重病出院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在书写时仅有利害关系人姚某尹长子在场且由其书写,并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亦无法查清当时姚某尹精神状况是否良好,涉案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遂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官说法:代书遗嘱怎样才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效力,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还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地点上的同一性。

案例3:老人住在养老中心 子女不能不管不顾
1933年出生的陈某英育有四个子女。自2017年7月起,陈某英入住蕉岭县幸福养老中心,每月养托费为2000元,分别由四个子女每人每年承担三个月共6000元。陈某英与次子林某民因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蕉岭法院,要求次子林某民承担2021年赡养费6000元并支付三个月的生活费1500元。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英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被告林某民作为原告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林某民负担陈某英每年三个月的赡养费6000元,驳回陈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倘若子女无法亲自照料,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机构照料,但应承担相应的养老费用。同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即使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子女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案例4:原定赡养费用太少 法院判决提高标准
1910年出生的黎某珍共生育六个子女,除廖某玲于1970年去世外,其他五个子女均长大成人并成家立业。2014年11月,兴宁法院依法判令子女廖某荣、廖某番、廖某兰、廖某云、廖某英每人每月给付黎某珍生活费520元,如有疾病需治疗,治疗费用由五个子女平均负担。随着年龄的增长,黎某珍已110岁高寿,身体每况愈下,体弱多病,需保姆专人照顾,子女每月给付的赡养费已不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黎某珍要求增加赡养费。因子女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黎某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黎某珍缺乏生活来源,身体每况愈下,疾病缠身,其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已于2014年11月作出判决。但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逐年增长,原定的赡养费用标准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现原告诉请提高赡养费标准,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身体状况及其居住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各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五个子女每人每月应负担900元。

法官说法:黎某珍已110岁的高龄,正是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之时,在子女无法亲自照料的情况下,聘请保姆是理所当然的选择。2014年判决每月2600元的生活费,并不足够负担保姆工资和黎某珍的伙食费,因此,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对赡养费的额度进行了调整,以满足黎某珍生活需要。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昕宜 罗苑丛 徐玮珍 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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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12:21 | 只看该作者
打把鬼,真真驮衰兴宁人驮衰客家人哦!
不赡养父母,天打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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