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慧觉服装店: 地址:兴宁市兴城曙光路岁宝兴宁曙光店080号商铺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08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彭慧勤在兴宁市慧觉服装店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500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08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慧觉服装店 地址:兴宁市兴城曙光路岁宝兴宁曙光店080号商铺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彭慧勤在兴宁市慧觉服装店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5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彭慧勤6500元工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黄监察员 钟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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