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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未封 发表于 2019/9/18 23:30
事情闹大了,新闻媒体自会曝光! 来日方长,已有论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想让政府补偿多少 ...
欠款事实铁证如山,接上页法院起诉状以后内容
陈伟峰诉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欠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何灿文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陈伟峰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之前,我经过在大量的调查,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一审材料,刚才又经过法院举证、质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欠款事实依法有据。
原告于2003年11月至于2012年5月曾任职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兴宁驻穗办)主任,任职期间在兴宁驻穗办没有财政专款并且日常经费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兴宁驻穗办正常运作和促成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新址建设项目,原告为此事特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和兴宁驻穗办职工会议讨论通报,之后多方面筹借资金,原告先后垫付了征地前期业务费用、兴宁驻穗办日常开支以及工作人员各项基本社会保障的费用等合计为1927854.12元,且被告分别于2010年11月17日和2012年5月19日立下欠条。理由如下:
(一)2005年3月3日向分管副市长刘忠平汇报驻穗办人财务运行情况,当时驻穗办固定月收入仅为9740元,而固定月开支不包括业务接待费就高达24150元,本人每月需垫款15000元以上才足以维持运转(详见附件一收入支出)。2005年9月23日,驻穗办全体员工会议后,专题向市政府请示驻穗办面临的困难和出路问题,充分事实说明当时驻穗办经费不足难以为继(详见附件一)。
(二)2005年12月31日驻穗办管理人员会议明确是在没有任何经费情况下促成了新址建设项目(详见附件一⑨第一点)。
(三)2006年3月10日《关于驻穗办新址合作开发请示的补充说明》详细说明新址是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办妥征地手续的,包括驻穗办正常运转都需垫付(详见附件一⑩第3页三)。
(四)2007年8月30日向分管副市长夏思光汇报驻穗办人财务运行情况,补充说明新址建设因财政困难几乎中断,只好自筹资金将征地办完及维持驻穗办运转,已有相当数额的单据未办理财务手续(详见附件一补充说明)。
(五)2008年8月18日,本人依据2007年1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催办结账,分管副市长夏思光交代市府办会计李茂泉原始凭证汇总,结出垫付财务单据款790130.28元和其他单据66040.82元(详见附件一⑥其中一页)。
(六)市政府决定对驻穗办2003年底至2010年10月的财务情况审计,2010年11月15日,市府办会计李茂泉前来广州协助驻穗办结账,将本人和罗欣荣、黄中强、陈利玲、王思娟等人代收代付财务单据汇总结出清单,其中本人结欠垫付财务单据款949711.97元和前期费用553106.6元,并在结算清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另立欠条加盖财务章确认(详见附件一⑥)。
(七)2010年10月30日,驻穗办在二楼办公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报了驻穗办近期新址建设情况和合作进度,并对该项目建设初期因本办经费不足导致只好自筹资金办理作了具体说明,并形成会议决定,全体干部职工签名确认(详见附件一第2点)。
(八)2010年11月后,驻穗办聘请市府会计李茂泉兼任会计,本办职工黄中强任出纳,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资产负债表,至2012年5月19日又结出垫付财务单据款269750.57元、前期费用155284.98元,在会计台帐和资产负债表上都有列支说明,另立欠条加财务章确认(详见附件一②.附件二)。
二、原告任职期间驻穗办财务管理不善并非原告个人所为。
原告在任职期间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驻穗办财务人员配置问题得不到解决,市政府派专人来驻穗办调查了解和发文驻穗办财务运作情况审计均未落实执行。理由如下:
(一)据2003年7月30日驻穗办会议纪要函(详见附件二①)和2003年10月21日检讨书(详见附件二②),驻穗办会计出纳违反财务纪律被撤换,原告于2005年3月3日致函分管副市长刘忠平反映会计出纳缺员和财务代收代付情况(详见附件一说明),2010年10月30日驻穗办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明确一直未有合适人员接任财务工作,还是暂由轮岗上班人员代收代付单据,并向上级部门申请增派财务人员,以完善财务制度。(详见附件一第5点)
(二)2005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反映无专职出纳会计后,市政府派市府办副主任杨雄和市委组织部陈汉杰来广州驻穗办找员工个别谈话了解情况,但上级部门仍未能安排财会人员来驻穗办任职。只好要求驻穗办老职工罗欣荣任会计和女职工陈利玲任出纳,并于2005年12月31日形成会议决议(详见附件一⑨第二点)。但发现罗欣荣没有会计证,他后来身体不好也表态代收代付单据都不做了(详见附件二③)。驻穗办编内人员结构确实无法物色会计出纳人选。(详见附件一)
(三)2007年1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停止驻穗办新址运作,会上我提出已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垫资建设问题,故该会议还决定派财政、审计部门对新址建设前期运作情况进行审计(详见附件一⑦第六点),结果过了4年都未执行落实此决议,造成又多达4年的财务代收代付被动局面。
(四)2012年5月10日,本人离任后,兴宁市政府发文成立《驻穗办清资核产工作方案》,原定2012年6月底前结案,却至今仍把本人移交的财务单据原始凭证锁在审计局未有结论(详见附件一第四点),又一次政府文件未执行落实,政府多次失信不作为却反说本人财务不规范。另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并未认定本人提供的财务单据原始凭证不符合财经法规,仅是认为内控制度不够健全等,相反两份报告依据本人做出的成绩(详见附件一④⑤第3页2)给予本人较好的审计评价意见(详见附件一④⑤第4页二)。
(五)原告只是签字确认对2011年3月31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无异议,并未对2011年4月8日《审计报告》签字确认其内容,也不明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为何内容不同。且《审计报告》仅列支部分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业务接待费558048.28元,未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所说据陈伟峰同志提供手中大量费用单据未报账{详见附件一④第3页(5)},驻穗办开支的社保金、水电费、电话费、节日慰问费、办公杂费、车辆费用、退回房租押金和未收单据、前期费用共计1502818.59元怎能不列入审计内容。另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均不包括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驻穗办财务收支情况(详见附件一②和附件二),此期间结欠425035.55元,审计结论不具备完整性,并不能证明被告不欠款事实。
三、原告依时已经向主管部门申请债权。
兴宁市政府上级领导和市纪委部门都充分知情原告垫款事实诉求。2012年5月12月分别致函分管副市长陈亮和市委组织部长钟光振,请求考虑驻穗办实际情况和长期遗留问题,结清本人为新址建设垫付资金(详见附件一),5月16日市纪委领导罗定权、张彬、陈强三人在纪委办公室约谈本人,本人再次要求尽快结清本人垫付款再调离,并在约谈记录签名确认。6月5日本人还专程去审计局找过审计局副局长(清资核产小组业务组组长)邱文先提出申请债权,但他回复本人不在6月5日前申请范围。依据《驻穗办清资核产工作方案》第四点工作要求(详见附件一第4页),明确规定陈伟峰是6月10日前向业务组移交帐册、票据,我也于6月9日移交了所有账册、票据,并由业务组确认签收(详见附件一),并不存在本人债权超出向公告之日起2012年6月5日前申报期限之说。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债权公示期限的规定应不少于30天,被告登报公示期限是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6月5日,仅为19天,故被告所说超出申请债权期限法律依据不充分,被告所说不存在债权债务不成立,原告所诉与事实完全一致。
四、两份欠条是有充分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形成的。理由如下:
(一)是2003年底至2010年10月和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的财务单据原始凭证(详见附件二),于2012年6月9日移交至清资核产小组业务组,现未结案仍锁在兴宁市审计局。2014年5月25日已致函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向兴宁市审计局调查取证原始凭证到庭审理。
(二)是2003年至2012年10月财务单据汇总清单,由市府办会计李茂泉核对,加盖驻穗办公章确认(详见附件一⑥),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由驻穗办兼职会计李茂泉核算结账的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详见附件一②和附件二)。
另外,两张欠条复印件和2013年5月10日催款书(详见附件一)均递交驻穗办现主任曾发茂,并张贴在驻穗办205房门口公示于众。2012年5月30日,本人拿着欠条来到曾发茂办公室追款,曾发茂主任竟反诬本人扰乱办公秩序而报警,当时沙河街派出所派人前来处理纠纷,应有出警记录。欠条出自驻穗办工作人员之手连同2010年11月财务单据汇总清单、2012年5月资产负债表交付本人保留。财务章并非本人掌握,代收代付人员开收据时各自保管一段时间。
五、原告留守驻穗办期间合法合规使用驻穗办物业。
2012年5月16日,兴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谢振国带原告前往市经信局报到,宣布原告因处理遗留问题和协助清资核产工作继续留守驻穗办,原告当时另一身份是驻穗办清资核产小组成员。留守驻穗办期间在仅一人上班的前提下,一如既往处理好驻穗办日常业务工作(详见附件二⑦⑧⑨)和省城上访群众疏通劝返工作(详见附件二④⑤⑥),直至2013年4月驻穗办新主任到任。因清资核产工作未结案也未明确何时结束,本人离任审计未有结论本人垫付款未结清归还,新老法人代表未有上级部门监交房产财务移交手续,且驻穗办房产和财务是本人于2002年3月26日经市府办、市财政局派人从原主任监交接管过来,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八)、第四十四条,本人离职二年一直未有移交手续,造成国有资产、财务凭证损失相关刑事责任谁来负责。故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仍一直留守驻穗办205房以清资核产小组成员身份在驻穗办上班看管房产和财务凭证,直至2014年3月15日市驻穗办现主任曾发茂无视沙河街道办和沙河街派出所多次协调,强行撬门清理,造成室内财务单据原始凭证遗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还故意毁灭很多法庭指证所需的原件证据资料。为此已向辖区沙河街派出所报案处理(详见附件二)。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任职和留守驻穗办期间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兴宁驻穗办尽最大努力做好每一事,原告为维护驻穗办日常工作以及有序开展工作,不顾个人利益风险,依然负债垫资为驻穗办服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上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郭庆彬
2014年 7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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