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县人物传略_李戈仑 摘自:《兴宁县志》(1992年版)人物传略(三) 李戈仑 李戈仑(1913—1988年),新陂区上长岭村人,兴宁解放后的第一任县长。李于民国16年(1927年)白色恐怖期间在兴宁加入共青团,先后任共青团支部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同年,参加党领导的“九·三暴动”。民国18年六七月间,先后在九龙蟑参加团干训练和团代会。民国19年参加上海工人罢工,被国民党当局逮捕入狱,民国22年经保释出狱。抗日战争爆发后回兴组织救亡运动,参加“新运剧社”,并任《岭东日报》副社长兼总编辑。民国27年7月,兴宁举办“民众抗敌后援会”干部训练班,李任训练班政治部主任。8月,因受国民党军警追捕而离开兴宁,奔赴延安。9月在抗大学习并加入中国共产党。民国28至34年,先后于晋、察、冀白求恩医科学校和陕甘宁抗大总校二大队担任政治教员、副股长,以及东北吉林军区政治部宣传科长等职。民国35年春夏间,离队到香港。民国38年2月,党组织派他回闽粤赣边游击区工作。 1949年5月18日兴宁解放后,李于5月22日奉命回兴主持接管县政权,先后任兴宁县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同年6月10日至1951年夏任兴宁县人民民主政府县长。其间,他执行上级党委关于“上求安定,下求发展”的指示,稳定起义人员情绪,建立政权,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生产,支援前线,清匪反霸,进行土地改革,取得显著成绩。1951年夏调任兴梅专署主任秘书。1952年调省合作总社工作。1957年3月调入中国科学院广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1984年离休。1988年1月z8日在广州病逝。 李在反右派斗争中被错划为“右派”。“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政治上的迫害和不公正待遇;但他不计较个人得失,继续从事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精神振奋,兢兢业业工作,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他的遗著已由生前友好整理成《李戈仑文选》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