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夫妇,由于受到当地限购令政策的影响,名下已有一套房产的他们无法再次购买另一套房产。
为了购置新房,小李夫妇听从了房产公司销售员建议,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获取购房资格。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小李就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下一套房产,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30万元,余款80万元向银行按揭。
眼看着就要成功了,可是当小李以另一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办理抵押借款申请时,却被银行审核后未予准许。
由于小李没办法支付后面的余款,因此他向房地产公司申请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其所有购房款。可是遭到了房地产公司的拒绝。
由于双方意见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房地产公司遂将小李告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李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明知涉案合同不具备合法旅行条件的情形下签订的,对于合同被解除的后果均具有同等过错,且他们签订的购房合同因为违反国家房屋限购政策,本身属于无效合同,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小李已支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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