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3416|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迁户口问题

[复制链接]

1858

主题

3100

帖子

326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9/19 1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兴宁市民,在中山工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生有两个小孩(大的为女儿,小的为儿子,相隔6岁),均为合法生育,并均已入兴宁户口,现由于小孩读书需要,得到中山政府的允许,可以将户口迁到中山,但在办准迁证的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需在兴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要求当地村委及镇计生盖章,村委承认我们的手续均为合法合理,但必须要求我老婆结扎后方能可以盖章! 想请问市长先生:

1、村委的要求是否合法,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2、如果村委的做法是按相关规定执行的,那请问此政策是否有明文规定,文件出处为哪里?是否为地方政策(因为珠三角这种情况只会要求上环)?地方政策是否可以凌驾于国家政策及宪法之上?

结扎已经是非人道行为,这种行为迟早要淘汰,请市长先生高瞻远瞩,帮老百姓办些实事,老百姓都会记在心里!



1858

主题

3100

帖子

326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2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16:58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感谢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有关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首选”即首先选择的意思,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的选择,而不是完全自由的自我选择。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只要身体条件允许,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扎手术情形的,都应落实结扎措施。这既体现了对公民身体健康的关怀,又体现了在避孕方法上“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18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7/8 09:59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