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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掌握宣判权的法官是人,当然也是活的。
下面我来分析一下所谓的侵犯小偷肖像权和阴私权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弹性。主要看两方面:
一方面是监控画面是否有足够说服力证明嫌疑人正在作案。第二方面是嫌疑人所谓的肖像权和阴私权在被“侵犯”后有对其产生心灵或者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伤害的程度高低。
我们来看第一方面,监控画面上显示那个戴帽子的嫌疑人在动作敏捷的抓鸡,显然他不是看到楼主家的鸡长得特别可爱,而童心大发与鸡玩起游戏来。而是确凿无疑在实施盗窃。
第二方面,网络上个别嫌疑人被“人肉”后受不起旁人的热议与白眼,压力过重而作出精神失常的举动。显然这个别嫌疑人并不是惯犯,只是偶然冲动或者甚至只是怀疑而并未实施作案。这样的例子倒是值得同情一下。但画面中此嫌疑人对盗窃技术之精通,动作之敏捷、眼神之犀利,显然属于盗窃界的高手,惯犯中的惯犯。此类经过千锤百炼之盗窃界精英,心理素质不过硬,说得通吗?如果有人说,“人肉”一下,不同情百姓辛苦养的鸡被瞬间卷走,而担心此等盗窃界高手那颗纯洁善良又脆弱的弱小心灵会经受不起打击而想不开,会寻了短见,那未免爱心泛滥过头了吧?我想,法官的爱心不会如此泛滥的,要不是在公堂上穿着那身镶嵌着国徽的法官制服,我估计正常的法官也会脱下皮鞋朝“高手”脑袋上来几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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