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141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伙救人途中遇害 被指无救人事实不算见义勇为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1/29 0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小伙熊成欲救人途中遇害,被指“无救人事实”算不算见义勇为?年轻人的身后名被悬置
  今年3月湖北小伙熊成见有人摔在邻楼的阳台,便欲下楼前往,中途遭遇醉酒的闹事者,双方争执,熊成不幸被捅死。
  此案日前审理终结:行凶者被判死缓,但因穷困分文未赔。熊家则陷入悲痛,而为熊成之死申请的“见义勇为”称号,亦半年无果。
  法院陈述:小伙欲救人反遇害
  该案的法院判决书陈述如是:2012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于继学喝酒后,到本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英华里18号楼其同事欧阳亚军居住地502房闹事。欧阳亚军因害怕爬窗逃跑时不慎失足摔到邻楼三楼阳台上。在18号楼三楼的被害人熊成发现摔下受伤的欧阳亚军后,下楼欲前往帮忙解救,在楼下碰到已经走下楼的于继学。于继学叫熊成上楼,熊成不肯,双方发生口角。于继学就将熊成踢倒并拿出水果刀刺了熊成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熊成因伤重死亡。
  最新进展:行凶者被判死缓
  时隔半年后,广州中院对此案开庭审理。现年43岁的于继学,来自河南淮阳县,离异,有一个10岁的儿子,案发前一直从事保安工作。
  于继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称因事发当天夜宵喝酒,很多细节都记不清楚。
  11月7日,广州中院认定于继学犯故意(间接)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56万余元。于继学当庭表示不上诉。而民事诉讼部分,他称因自身贫困,根本不具赔偿能力。
  但将凶手绳之以法,并不能完全抹平一个家庭的丧子之痛。熊成离世之后,远在湖北农村的熊家人陷入哀痛,父亲长日不开口说话,年迈的祖母则伤心得难以自持。算不上见义勇为,年仅25岁的熊成走得毫无“名分”。
  一个称号,六层审批
  案发后,熊成家属在公安机关协助下,递交了见义勇为申请,但此后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熊成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也引发争议。
  据前日省人大审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提及,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即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
  那么,熊成因欲救人而遇害如果成立,理论上是可以获取见义勇为荣誉的。但熊成家属从广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却是:证据不足,见义勇为未能获批。
  究竟如何证据不足?昨日,记者对此事采访,广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听说过此事,但不清楚”,并表示审批事宜不是由基金会负责,而是公安机关。
  记者又向公安部门核实,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说明,授予熊成“见义勇为”称号是先由公安机关提出,相当于第一把关人,但基金会负责最后的认定工作。
  记者查阅发现,广州市见义勇为慰问标准审批流程是: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县级市党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共要经过六层审批。
  基金会:下楼未必是救人,熊成没有救人事实
  截稿前,新快报记者收到见义勇为基金会方面的回应。
  回应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于今年6月收到了公安机关提交的关于熊成见义勇为的申报。从当时掌握的各项证明材料来看,熊成“不符合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条件”。基金会将督促有关部门补充收集有关材料,然后对熊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再次进行研究审核。
  “关键在于,熊成当时听到呼救后,究竟只是下楼查看情况还是确实是前往救人,从办案部门提供的各项材料中,我们没有找到有力的旁证(显示去救人)。”基金会负责人说,熊成下楼后并未抵达欧阳亚军的受伤现场,也未发生实质性的救人举动,退一步说,即使熊成确有救人的意图,但一是无有力证据支持,二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也无法凭动机或意图来认定。
  室友:他摔倒向我们求救熊成拿起钥匙就出去了
  熊成同事这样描述案发当日:“我和熊成在一起住的302房玩电脑,突然听到对面那楼有人喊救命。我和熊成看到对面三楼阳台站着一名男子。我们问他怎么了?他说从我们这栋的五楼摔到了那里。要我们去帮他一下。熊成拿着钥匙出去一会后,就浑身是血回来让我打120,然后倒在了门口。”
  而“被救人”欧阳亚军供述,案发当晚听到拍门人在外头反复发出威胁,担心来人硬闯进来,便打开窗台想爬下去报警,却摔到了邻楼的阳台,腰受伤起不来身就大喊救命。
  对于熊成同事所提及的熊成生前与欧阳亚军的最后对话,欧阳亚军并没有作相关陈述。
  而如今记者也未能再与欧阳亚军取得联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0/7 07:30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