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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法院为什么敢向未成年学生进行司法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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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0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盐都法院为什么敢向未成年学生进行司法恐吓?

苗鸿益

      11月30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盐都法院大约20名干警来到学校,在未经过学校老师的允许的情况下,冲进学校,张贴司法文书,同时对正在上课的学生进行司法恐吓,未经过上课老师允许,强行向未成年学生发放司法文书,导致学生情绪激动,法院干警离开后,部分女同学放声痛哭,心里受到极大的伤害,同学们感觉到正常的教学秩序被警察叔叔给打乱了,许多孩子们远离父母,害怕人身受到伤害,学习受到影响,纷纷来到市政府前,请求市政府保护.(2011年12月1日大河网)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国家还是地区,制定各项法律法规,不仅是约束规范公民的一般性行为,更应起到避免“执法不端”的效果。但是盐都法院20名人员,开着5辆警车,以其强大的力量,向正在上课的年龄不满18周岁学生进行司法恐吓,让学生家长们会怎样的想呢?人民法院实施执行工作,在面对众多的未成年人的时候,执行工作该怎样的进行,国家的法律早就有了明确的规定。面对盐都法院的在不知道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前提下,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行执行,本身就在社会引发争议,明显的法律存在,可盐都法院却不知道,案件当事人告知后还是装着不知道.
     盐都法院为什么敢向年龄不满18周岁学生进行司法恐吓?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盐都法院的法官们平时不学法造成的后果,如果盐都法院的法官们能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那么就不会出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司法恐吓.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的司法笑话.难怪学生们到市政府门前要读书.
     怎样才能令盐都法官们对法律的神圣性始终保持敬畏与严谨态度?
  面对盐都法院从不知<民办教育促进法>就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行执行,到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公然开着5辆警车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司法恐吓,是令人深思的问题,司法恐吓将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了思想认识上的危机,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心理上出现伤痛。对可能出现的心理阴影应该尽早的实行心理干预,避免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精神上.成为了宣泄社会不满情绪的载体.
    盐都法院敢向年龄不满18周岁学生进行司法恐吓,说轻点是暴露了法院内部学习法律的意识淡薄,未雨绸缪.科学分析案件做得不够;说重点是法官的故意所为,其背后说不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还希望纪委对此事件进行关注,更新对法官的监督思路,杜绝“左手管右手”等走过场的现象,真正形成合力,不仅是依法司法的关键,更是构建法制社会之必须。
   盐都法院应当将那些侵害未成年权益的人清除出法官队伍.因为盐都法院是全国优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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