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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人开博维’权,曝124亩黄金土地被纪检夫人抢夺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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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一位在武汉经商的澳门商人潘伟民的在网上开通了一个名为“澳门山庄潘伟民维,权在路上”的博客,为自己被侵占的124亩地维权,其中影射湖北省纪委极个别干部可能涉嫌以权谋私、干预司法。

一块地引发的三角关系

1992年12月16日,由澳门商人潘伟民任董事长的伟联置业有限公司和伟喜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原江夏区大桥镇庙山村的529.7亩土地。

由于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投资成片开发需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1992年10月,伟联公司申请并获批成立了武汉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5日,顺联公司获得江夏区政府颁发的30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3年3月付清了所有土地出让金,江夏区国土局为顺联公司办理了该宗529.7亩土地的使用权登记手续。

这块土地的开发最初是与一家名为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合作的,水上训练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渝生也是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三次汇入530万元土地款。后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渝生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原有的开发计划无法继续,经多方协调,顺联公司从529.7亩土地中拿出124亩土地给红莲湖公司,用来抵销红莲湖公司的530万元投资款,2002年2月8日,庙山管委会再次协调并签订了《关于马上解决庙山地块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124亩土地仍然归属顺联公司,潘伟民的顺联房地产公司将对方530万元土地出让金如数返还。第二天双方签订了《土地权属转让协议书》。到2007年12月,顺联公司已全部返还红莲湖公司支付的530万元土地出让金。

潘伟民并不知道,这份名为庙山文【2002】6号的会议纪要形成后的第三个月(2002年5月9日),红莲湖公司却拿着这124亩已经不属于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了鸿福公司。2002年2月8日的《会议纪要》早已明确了124亩地的归属,《土地权属转让协议书》也已经签订,红莲湖公司和鸿福公司把签订合同的时间提前为2001年10月9日,轻松地规避了这份《土地权属转让协议书》。

“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假的,红莲湖公司开给鸿福公司的收款凭证也是假的!”说起红莲湖和鸿福公司的造,假行径,潘伟民仍然难掩愤慨,“公安部门都查证出来了,他们至今却逍遥法外!”

2002年5月30日,顺联公司被红莲湖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10月,武汉市中院判决双方此前签订的《土地权属转让协议书》无效,之前的约定被全盘否决。艰难的维,权路开始了,2003年1月,湖北省高院撤销了武汉市中院的判决,顺联公司暂时扳回一局,六个月后,湖北省高院的一纸《协助执行通知书》下达到江夏区国土局,要求该局将红莲湖公司的124亩地过户给鸿福公司。

潘伟民知道湖北高院下达的这份毫无道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大有来头:“鸿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湖北省纪委某公职人员的夫人,之前就肆无忌惮地制造假,证据,不怕被公安部门查处,现在要让湖北高院下达这个蛮不讲理的通知书,应该也不是件太难的事。”好在江夏区国土局拒绝执行——红莲湖公司没有取得这块地的使用权,地不是他们的,自然也没有权利过户给别人。

2004年8月5日,湖北省高院作出87-6号民事裁定,将124亩土地查封。几经申诉,2005年9月12日和14日,湖北省高院分别作出87-7号、87-8号民事裁定,裁定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124亩土地,与鸿福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也不能依法确认,124亩地被解封。是非已经断明,可潘伟明在后来不断升级的事态发现,法院的裁定似乎并不能改变什么。

市政府、区政府、国土局、各级法院来回踢皮球

2005年10月12日,原本已经得到处理的事件又被重新提出来,武汉市政府和江夏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7号)》,要求江夏区政府、庙山开发区、区国土局务必于本月25日前将顺联公司的124亩地过户给红莲湖公司,并要求江夏区国土局在庙山办事处完成相关工作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给鸿福公司的工作。

2006年1月6日,江夏区政府在鸿福公司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现场勘验土地、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向鸿福公司颁发了夏国用(2005)第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前,鸿福公司这位女老板曾哄骗某领导批示此案,要求依法依规处理。领导在批示中并无偏袒,但这张批示却被鸿福公司纪检官员夫人利用,成为其在各个政府部门畅通无阻的“令箭”。按照领导的“指示”,原有的事实和处理方式被彻底翻了个个,变成不依法依规了。
按照潘伟明的说法,鸿福公司的这位女老板在“黑道”和“白道”上都“大有手腕”,2006年2月4日,这位女老板的鸿福公司和其在纪委任职的丈夫一起开展“警民共建”,带着100多社会闲杂人员和另外22名武警官兵,来到潘伟明所开发的澳门山庄工地,强行将工地围墙推倒了300余米。

2006年3月23日,100多人的“警民共建”队伍再次来到澳门山庄,推倒值班岗亭和400多米围墙,还打伤了十多名保安。
2006年4月28日,十多辆汽车浩浩荡荡地开至澳门山庄,若不是当地公安干警及时发现,澳门山庄可能又将遭遇这100多人的“警民共建”队伍和五名武警官兵的“问候”。

对于外来者潘伟民来说,他能够做的只能是跟政府讨说法,2006年6月5日,顺联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0号复议),7月26日,武汉市政府撤销了之前颁发给鸿福公司的夏国用(2005)第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6年8月8日,鸿福公司卷土重来,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以顺联公司不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在(2002)鄂民一终字第234号判决中作为被告的法制办无权更改已经判决生效的同一标的物为由,要求撤销这个50号复议决定,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在答辩中承认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没有权源依据,未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程序登记,也无法提供任何颁证的证据、依据。”按照省市领导的意见采取特殊的行政处理方法实属无奈。

然而,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2007年5月17日,案件尚在受理的过程中,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再度作出荒唐处理,对于顺联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之前在7月26日关于撤销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50号复议被撤销。

“这个突然的变化跟湖北省纪委的一位领导的干预有着密切关联。”潘伟民坦言,“在湖北省纪委四室担任主任的某官员主要分管武汉市的纪检工作,很多官员都惧他几分。”

2007年5月30日,顺联公司将武汉市政府和江西区政府共同告上法庭,对于标的巨大且涉及市级人民政府的涉外纠纷,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省法院却违反规定指定江汉区法院管辖此案。为了讨个公道,潘伟民不得不辗转找到8个政协委员联名要求重新指定管辖,最后案件被指定到武汉市法院审理,多方的奔走没有让他讨回这个公道,市法院以顺联公司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顺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在省高院的上诉也再度遭到驳回。武汉市政府之前颁发给鸿福公司的3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然有效。

为了让武汉市江夏区政府撤销343号证,2009年9月10日,顺联公司再度向市法院起诉,武汉市中院认为江夏区政府向鸿福公司颁发343号证的颁证行为程序违法,但由于已经调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纪检组长的柯姓官员的干预,法院并没有撤销这个不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赢了官司赔了地,面对这个结果,潘伟民几乎心力交瘁。

此后,顺联公司和鸿福公司均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湖北省高院的承办法官认定原判的基本事实正确,判决时却依然以江夏区政府错误的37号《专题会议纪要》为依据,强行判决此前将124亩地错误确认给鸿福公司的颁证是有据的。

八年维权、七场官司,招商引资——一场游戏一场梦

提起18年前来武汉经商的决定,潘伟民多少有些后悔,当时前来招商引资的武汉市政府描绘给自己的投资环境几乎比他能想象的还要美好,而现在,对于他而言,所有的美好环境似乎都被鸿福公司的这个万能女商人所操纵——她有一个在纪委任副厅级职位的丈夫、她的丈夫的司机是湖北省纪检部门副厅级官员的侄子、她能骗到原省委领导的批示、她还能组织起动辄上百人的“警民共建队伍”……对于不拥有这一切的自己来说,只能在八年之中连打七场官司,最后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价值近2亿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装入他人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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