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被勒索,防卫后,竟然被判刑及赔偿? 2010年9月1日晚22时,兴宁市坭陂镇河唇街14号,一名50多岁的高位残疾人,正准备关门休息。这时,一名青年人经过,在门外用外地口音勒索其要十元钱,恶狠狠的说了很多次,残疾人都不肯给,说自己都是残疾人,凭什么无端端要给你一个年轻人钱,而且仅仅是十元钱你就愿意了吗?
残疾人随后不理他,自己单脚跳进家门,继续准备关门休息。谁知青年人跟着他进了他那间窄小的出租屋。进门之后,青年人继续威胁残疾人到底给不给钱,然后动手打残疾人,且砸毁了残疾人那一生赖以生存的三轮摩托车。出于无奈及迫切的想要得到救助的残疾人,随手拿起了家中最常用的工具—菜刀,砍了青年人的左手右臂一刀。青年人看到残疾人手上的刀具后,马上离开了现场。残疾人迅速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
据了解,这个青年人是坭陂镇“XX发廊”老板的儿子廖某,无业游民,经常犯案已不只一次。但苦于其家中有点背景,很多人受其逼迫都是忍气吞声。 在采取正当防卫时,残疾人当时面临人身和财产上的不法侵害。而廖某在对残疾人进行多次勒索被残疾人拒绝后,不仅没有放弃勒索残疾人的念头,反而采取殴打、砸毁残疾人家中财物的暴力措施,正是在廖某又打又正在砸毁残疾人的摩托车时候,残疾人伤了他一刀,结果为廖某喝醉酒,在回家的路上只是想问残疾人要10块钱买烟,后面不记得了,只记得最后给砍了刀,把残疾人告上了法庭。 就这样1位50多岁高截肢残疾人在家被打,东西被砸后,被当成伤人后当场报警自首,从轻处罚
此次事件,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残疾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且经医院鉴定,廖某属于轻伤,需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8224.06元,残疾人需负责70%,折合人民币:12756.84元。 面对此等结果,残疾人应如何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