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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咨询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明,现答复如下:
一、如需办理收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交孤儿证明材料);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患有医学上证明的重大疾病,无劳动能力)。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40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
二、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办理部门:兴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2、联系电话:0753-3261853。
兴宁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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