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兴宁市大坪镇的邱某向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镇中队写来感谢信,信中诠释了当时邱某所经历的事情。 2011年3月11日,邱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兴将公路与官仙路交叉路口时,因避让一走路的老人,采取措施不当,摩托车连人掉下右边2米多高的水田里,双手被擦伤,这时正好一辆警车经过,看见后停车下来,下到水田里,将邱某和其驾驶的摩托车抬上来就离开了,邱某只记得当时警车的车牌号是9434,后经了解是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镇中队的民警,虽说作为人民警察只是做了自己应做的事情,尽了自己应尽的职责,但仍得到了群众的衷心感谢、高度赞扬,看似一件小事,但它反映出兴宁公安交警在构建和谐交通环境中,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崇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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