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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兴宁一男子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被刑拘 [打印本页]

作者: bbsgl    时间: 2017/9/13 08:30
标题: 兴宁一男子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被刑拘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本应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可现实中总有一些肇事者心存侥幸,选择驾车逃逸以身试法。9月8日晚,梅州兴宁市黄陂镇的石某华驾驶皮卡车碰撞行人叶某新致其死亡后趁夜色逃逸,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仅用22个小时就将肇事逃逸者连车带人缉拿归案。

2017年9月8日23时许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S225线兴宁市黄陂镇甘专路段发生一宗汽车碰撞行人致人当场死亡,司机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经勘查,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于是交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兵分多路开展侦破工作。一组在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一组进行调查走访和寻找目击证人;另一组往肇事车辆逃逸方向开展追击工作。同时,还安排民警调取事故路段沿线监控视频资料,查找相关破案线索。通过一系列的调查走访及调取道路沿线监控录像,综合分析有关证据材料,从而迅速锁定肇事逃逸车辆为粤MH0***号皮卡车,并以车找人锁定肇事嫌疑人。9月9日20时30分,在城北卷闸厂内抓获交通肇事嫌疑人石某华(男、29岁、兴宁市黄陂镇人)并依法查扣粤MH0***涉案车辆。

经讯问,石某华对其驾驶粤MH0***皮卡车在黄陂镇甘专路段肇事致人当场死亡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石某华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并将面临终生禁驾。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提醒:“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避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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