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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本人低保要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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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2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你好,本人重残瘫人士,在未瘫痪前,大约在1995年前用自已身份证替家人申领营业执照(公园路78号成衣店执照,在申领执照时严格执行工商局要求,提供店主产权证(公园路78号陈建威产权证),该店在2004年早己倒闭,使用权早己归还陈*威先生,兴宁工商局对僵尸执照门店产权栏未注明实际产权人信息,让低保管理人员误以为本人门店产权,要取消本人低保,兴宁工商局做法实在令人心寒,希望兴宁工商局消除错误信息,标明门店产权信息,别让此举伤害弱势人士。(兴宁市公园路79号正确产权人信息),谢了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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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21:08 | 只看该作者

您好!经核查,您的低保没有取消,每月仍可享受440元低保补助。




兴宁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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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21:08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你反映的门店产权归属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查询我局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位于兴宁市兴城公园路78号经营者为陈志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为注册号:441481307000475;经营者:陈志坚;经营范围:零售成衣;经营场所:兴宁市兴城公园路78号;成立日期:1998年3月26日。该《营业执照》已于2006年9月18日注销。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之规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是经营者营业所在地地址。经营场所门店产权归属谁拥有由房产管理部门确定,非工商部门职能。


    三、门店产权及低保问题建议你具体向房产管理和民政等部门咨询反映。


                                 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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