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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名律师李捷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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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与时俱进 为民争理
        ――访广东知名律师李捷云先生
  李捷云,广东兴宁人,196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司法厅副厅级巡视员,现为中国注册执业律师。
  是他,勤于法学研究,硕果累累,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  是他,为香港“贼王”张子强当代理律师,坚持法律原则;
  是他,为民请命,伸张正义;
  是他,捐资办校,造福桑梓;
  是他,被著名法学教授张黎群先生称为“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干部,又是一位学者”。
  最近,笔者访问了李律师――
  
   张:李律师,您好!能够多次采访您,很幸运。据我所知,您是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既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又勤于笔耕,在法律和法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和很好的建树。从实践到理论,又以理论指导实践,您均是法律界的榜样,也是中国知识分子“既述又作”的榜样。请您谈谈法律和法学研究方面的造诣和建树,好吗?
  李:好的,“建树”谈不上,但我在法律界从事专职政法工作有四十多年,涉及的专业有政法教学、刑事审判、法制宣传、律师管理、法学研究、执业律师等工作。粉碎“四人帮”后,中国拨乱反正,我开始在报章杂志上发表文章,为立法和司法提建议,有的文章在社会上发挥了作用,受到了业界重视,获得了奖励。因此,可以说我在中国法制建设方面作了
微薄的贡献,但还谈不上“建树”和“造诣”。
  张:李先生很谦虚,值得学习。请问:您发表的文章和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中国法制起了什么具体作用呢?那些文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出来的呢?
  李:带有理论性的文章特别是论文和调查报告,绝不是我凭空臆想出来的,应该从实践中来的,而且要有感而写,正如鲁迅先生说的,硬写是写不出来的。我谈谈下面几篇文章的写作情况及其作用。
  我在1978年12月29日在《新疆日报》上发表了《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政策》一文,在新疆社会上引起了震动。当时我是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面临冤假错案的申诉人很不少,社会不稳定,于是我受命带工作组到三个县级人民法院复查“文革”中所判的300多宗所谓“反革命”案件,结果发现竟有60%以上的是冤假错案,有的案件错得非常离谱,那都是中国法制受到“四人帮”严重破坏的恶果。法院领导当时不相信会有这么多错案,又指示我们再复查一个县,结果也是同样的,于是批准在新疆日报上发表我的文章。该文发表后我在一个月内收到了2000多封申诉书,促成新疆高级法院发文指令全新疆法院纠正冤
假错案,这就是该文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两年内,全国法院共平反了“反革命”冤假错案25万多宗,落实了党的政策,甚得民心。
  张:您的文章在当时对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平反冤假错案的确起了推动作用。
  李:我于1993年2月在《广东律师》杂志上发表了《关于律师为股票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若干问题》论文。当时我是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主管证券律师业务培训。这是我及同事调查了深圳发生的“新股认购抽签表事件”、“股票风波”的教训及考察香港律师为股市服务的经验之后写成的。该文发表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所有企业的股票上市都要经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文件,司法部也制定了律师为股市提供法律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该文荣获司法部1994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理论成果评比二等奖
,2000年荣获中国社科院文献丛书优秀论文一等奖,并被编入了全国大型文献《中国改革开放文库》。
  我于1994年1月写成的《广东省房地产转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文,被选为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参阅资料。这次会议通过了我和李国清受委托起草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荣获2002年中国新时期人文优秀成果二等奖,被编入《中国新时期人文科学优秀成果精选》一书。
  我于1990年8月在调查了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这一机构之后,发现该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弊端,而且与现有司法程序相违背,于是与童新同志写了《经济纠纷调查中心导议》一文发表在《广东法学》杂志上。此文发表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领导向广东省司法厅投诉我写文章反对法院改革的“新事物”。我当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怕人家“扣帽子”,继续向司法部反映这种情况,要求撤销这种不合法的机构。司法部很重视这篇文章,于1992年10月24日在第25期《律师工作简报》上予以全文转载,并加了如下按语:“近来,许多地方纷纷来信来电反映,一些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开展法律服务,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广东省李捷云同志和童新同志写文章谈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有理有据,进行了比较深刻分析,是一篇有说服力的文章。现将他们的文章《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异议》转发各地,供各地处理此问题时参考。”不久,全国各地法院的这个“新生”机构被撤销了。
  张:您上述几篇文章针对性很强,对当时拨乱反正、健全法制,意义很大,值得学习。据说,您1995年写的一篇文章,在2004年还荣获了“特等奖”,很经典呀!
  李:1995年7月,我在中共广东省委党校1995年第三期厅级干部读书班上学习邓小平同志市场经济理论时,花了一个月时间写成了《加强法律建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学习邓小平同志市场经济理论的体会》论文,被刊登在1995年第9期《南方经济》杂志上,1998年被北京大学评为优秀文章,选入《中国改革发展文章》一书;2001年荣获“中国优秀领导艺术征文”二等奖;2004年10月荣获《共和国建设者》大型国庆纪念文献征文评比“特等奖”,全文载入《共和国建设者》从书。我在这文中写了三个问题:一、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把法律推进了一个新阶段;二、社会主义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保障;三、当前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及对策。就是说,我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至今还有价值,所以现在还给我评奖。您说是不是?
  张:是的。您还有不少论文,比如《党的政策不能代替国家法律》、《独立审判原则与党委领导》、《依法治国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措施》、《加强法律监督初探》、《加强法学研究,促进依法治省》等等,一看题目便知是针对性、实践性强的内容,绝不是隔靴搔痒之文字。我佩服您敢写“犯上”文章的胆识,您的不少文章和不少观点在当时来说还是触犯“禁区”的、“犯上”的,比如强调法律权威,为公民说话,与政府争权,都是要得罪特权的。但是您不怕特权,解放思想,真话直说,不失知识分子良知和人格,的确是难能可贵,值得称赞!7P[-J5t  

     为民请命,勇往直前
  
  张:您在法律实践中,在司法个案上还“为民请命”,打了不少好官司,请您谈谈“为民请命”的案件好吗?
  李:可以。打官司对法官和律师来说,是不是“为民请命”是个很重要也很实际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法官或律师,如果没有“为民请命”的思想观念,就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一是他会看他人的“指示”和脸色打官司,很怕得罪任何官方的或者有权人,处处维护他们的非法利益,损害或侵犯人民的利益,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尊严,逼得被冤枉的当事人告状无门,冤沉大海。二是他会为自身或亲属的利益打官司,为金钱和人情打官司,这种法官或者律师,也会损害或者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没完没了的冤假错案。所以,法官或律师如果不“为民请命”打官司,纯粹为他人脸色“指示”、为金钱、为人情打官司,都是与法律的本义相违背的,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维持公平、正义、惩罚邪恶犯罪和保
护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人们希望国家有很多“包青天”式的法官、律师、通过这种“为民请命”的、执法如山的人主持打官司,法律才有权威和尊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会有保障,邪恶犯罪才会受到惩罚,否则,国家制定再多再好的法律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张:请您举个案例讲讲好吗?
  李:先谈谈湛江市有幢在建的二层半楼房被市政府强行拆除的官司吧!市民杨某在市区自有的地皮上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设计施工欲盖四层的住宅楼,当他把楼盖到二层半时,市政府即认为是违章建筑,出动了公安、城管等部门,几十个荷枪实弹的干警,硬把该楼房夷为平地。杨某大喊冤枉,群众议论纷纷。杨某立即找当地律师打官司,但当地律师不敢接办,只好到广州找到了我。我当时内心是很矛盾的,因为一个老百姓跟市政府打官司,难度是很大的,要打赢是非常艰难的,但当我看到杨某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如果我都视而不见的话,那还算是什么律师,正义和公平何在,良心何在!于是,我毅然接受委托
,为杨请命。
  张:有气魄,有点“赴宴斗鸠山”的勇气,“浑身是胆雄纠纠”!  李:当然还不至于去“斗鸠山”。不过当时“民告官”的官司还不多,跟市政府打官司的更少。我根据国家建筑法的规定,知道市政府强行拆除公民楼房是违反司法程序的。一个公民的住房建筑如果是违章,市政府有权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要强行拆除,则要经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执行拆除,行政机关无权强行拆除民房。于是我接受了杨某的委托后,立即到湛江先调查取证,出庭讲理讲法,最后法院确认杨某告状有理,依法判决市政府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这场“民告官”的官司,最后以杨某胜诉告捷,在雷州半岛震动很大,当时广东的法制报刊还作了长篇报道。
  张:我记得您打过一场“万民告官”获胜的官司,您能谈谈吗?
  李:可以。那是某市12000多名企业退休员工的退休养老金被市社保局克扣的案件。这么多为新中国为人民奋斗了几十年的企业退休老人,本应领到的退休养老金被克扣,是令人同情的,而且他们向市政府集体上访多达400多场次,申诉上访三、四年毫无结果,只得到广州来委托律师打官司。我接受了其中4000多人的委托后,即将其中的57人作为原告诉讼代表,写出57个案件的起诉状,把市社保局告上了人民法院。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中央和地方关于社保退休养老金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了调查取证,决心打好这场官司,为万民讨回公道。
  开庭时,有两千多个退休老人前来法庭旁听。在法庭上,我代理57个被告起诉被告违法,列举了被告违法事实和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行为的责任后果,并与被告的代理律师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当被告代理律师对克扣退休金举出狡辩的文件时,我即用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反驳。我的代理发言,获得旁听退休老人的热烈支持和称赞。开庭后,我的代理观点被法官采纳,官司以退休老人胜诉终结,为万名企业退休老人讨回公道。
  在官司胜诉后,原来对打赢官司持怀疑态度的2000名企业退休老人补办了委托律师的手续,
  以表示他们高兴心情和对法律的信赖。
  张:此事当时很快经过媒体传遍全省,有家报纸在报道文中还引用这样的一副嵌名联:“迈捷步,为民争理,唇枪舌剑,练就中华护法卫士;攀云梯,冒天历险,墨泼毫挥,谱成南粤仗义新篇。”您是实至名归啊!
  李:那个嵌名联对我是过奖了,不敢当。
  张:听说你打刑事官司也很内行熟手,能说几个案例吗?
  李:可以,刑事官司,对律师来说,刑事辩护是给被告人当辩护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等的辩护意见。1998年,我与中山大学刑法学教授杨鸿先生一起为陆丰市公安局刑侦股长余益生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余益生被无罪释放了出来。公诉机关指控余下令民警将一名犯罪嫌疑人留置盘问了17个小时,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犯了“非法拘禁罪”,起诉到法院。我们的辩护意见是,余益生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人民警察法》授予民警的工作职责,没有越权违法,不属于犯罪行为,而且根据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释放六天后的死亡与余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应由余益生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
,予以采纳,一审判决余益生无罪释放,公诉人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维护了无罪人的合法权益。
  张:您对上述的无罪辩护很成功。那么您为香港“贼王”张子强当代理律师又是怎么回事呢?
  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该法又规定,在公安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代写申诉、控告书等服务。
  1997年1月26日,香港“贼王之王”张子强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抓获,震动了中国大地及海外。因为张子强犯罪团伙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南中国和香港地区极为猖狂,他仅绑架李嘉诚儿子一次就获取了李嘉诚十亿三千八百万港元;他在大陆购买800公斤炸药走私运到香港,要制造重大爆炸案,一时把香港搞得人心惶惶。他以其组织严密、作案大胆狠毒闻名,所以张子强有“贼王之王”的称号。因为他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大,所以他及团伙的覆灭是必然的。
  张子强抓获后,立即申请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张子强普通话欠佳,他提出要找一名懂普通话的资深律师。在专案组提供的十多位律师候选人中,他经过比较挑选了我其代理律师。由于案情重大,张子强委托的代理律师需要省公安厅领导和专案组的批准。当张子强的委托申请被批准后,我受命与张子强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正式担任了张子强的代理律师。
  由于当时国外媒体称张子强是二十世纪末最大的“贼王”,把这桩国内外都闻名的大案交给我办,是省公安机关对我的高度信任。因此接办后,下决心只能办好,不能出现任何纰漏、任何问题,不能给侦查破案工作添麻烦。1997年4月15日,我首次会见了张子强,他神气十足,拒不认罪。第二次会见时,他要求我代写申请书,请求政府批准他移送香港受审,理由是他在大陆没有犯事(即犯罪),不应在大陆受审,我即依法作出解释,提出他的申请
不现实,没有接受他的要求。第三次会见是6月29日,当时我依法告知其犯罪的罪名是:绑架、走私军火、抢劫银行。他知道公安机关已掌握了他大量的证据,此时他傲气全消,精神沮丧,他要求我对他犯罪的严重性以及是否有救作出司法解答,并要控告省公安厅为什么不把他移送到香港受审。我对他提出的问题一一依法作了解答,使他打消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
  张:不懂法的人还以为您为香港“贼王”这样的犯罪头子说话,立场不稳啊!原来您当张子强的代理律师也是依法办事的!
  李:应该说明,律师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当然要说话的,不说话怎么辩护呢?关键的是律师说话和辩护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颠倒是非,违法辩护。律师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说话,不存在立场不稳问题。至于张子强,他是个顽固不化的犯罪头子,在他身上很难找到辩护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理由,所以我没有为他辩护,只是对他的狡辩依法作出回答,这就尽了律师的义务了。正因为如此,我成了他不喜欢的人,他认为我是“偏帮国家”的律师!为此,从8月份起,检察机关对他起诉,他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时,他便不聘我为辩护律师了。广东政法界领导对我的依法代理作了充分的肯定。,n4sc<_U;  

       为民兴学,造福桑梓
  
  张:现在还是谈谈您饮水思源、造福桑梓的事迹吧。我在您家乡――兴宁市坭陂镇东兴村采访,众口皆碑,盛赞您为东兴小学以母亲潘四招的名义捐建了教学楼。当地人民政府的碑文是这样写的:4mwh*jTjl*  

    “潘四招,本镇东兴村知名女士,其子李捷云,一九六一年中国政法大学  毕  业,系中国法学会理事,广东知名大律师,曾任广东省司法厅副厅级  巡视员,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二000年荣获世界文化名人成就奖。李  捷云为感谢母亲恩德,发展家乡教育事业,于一九九九年、二00二年先后慷  慨捐资叁拾柒万元人民币建成面积一千平方米的“四招教学楼”,全校师生和  全体村民深为称赞。为彰其风范,策励后人,特立碑纪念。
  
  其实,东兴小学只一座教学楼,您的“四招教学楼”就是东兴小学全部。我们梅州是“文化之乡”,但也是“贫穷之乡”。您不是大官,也不是大款,您不过是靠工资和知识吃饭的文人。在家乡,比您富的人有的是。37万元,对他们是“小菜一碟”,但对于您,却是巨大的数字,可谓竭尽全力啊!请问,这动因从何而来?
  李:我们梅州客家人源自古代中原名门旺族,重教崇文是先祖遗训。家乡穷乡僻壤,读书是根本出路。即使砸锅卖屋借款,也要读书。要读书则需好学校,我们兴学当仁不让啊!五?四”运动高举科学、民主两大旗,可是在民主革命的年代和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无论如何“飘扬”不起来。如今,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主流,也就是说,科学、民主、法治是世界主流,是不分东西方价值观的普世原则,这也是中国未来之走向。但这一切都离不开提高国民素质;要提高国民素质关键是学校教育;而且目前大陆学校教育最薄弱环节,就是贫困山区的农村学校。记得我读小学时――(沉思!)好辛苦啊……
  张:怎么辛苦法啊?
  李:破破烂烂的校舍,非常简陋的设备。即使是烂桌烂凳,我们也视若珍宝!坑坑洼洼、弯弯曲曲的小路,留下我们不知几次跌倒流血的辛酸!更不可思议的是,我们东兴村的一间破烂小学经常停办。为了求学,我东奔西走,这里读一下,那里读一下,共读了5间小学,才小学毕了业,多辛苦啊!因此,我早就下决心要为乡亲、为子孙后代捐建一间标准的完全小学,为文化之乡效力。
  张:您捐建的教学楼高达三层,威威风风地屹立在宁江盆地,为广大村民瞩目。请问,为什么用母亲的名字捐建大楼?
 李:我爱母亲!(深情沉思……)客家人穷,我十岁失父,是她一把汗水一把泪,含辛茹苦,克勤克俭,把我们四个兄弟姐妹养大。赤日炎炎,挥汗如雨,忍饥挨饿的母亲还在田垄里劳作;晚上,劳作了一天的人们上床入梦,我母亲呢,仍在如豆孤灯下,在布机上吱呷吱呷不断织布……这样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煎熬着,让我到首都北京读完政法大学,让我的弟弟读完中山大学!母亲恩深如海。母亲自立、自强、正直、善良、无私、宽厚、勤俭的品德我永远“印在脑海里,融在血液中”,我当然要效法母亲,落实在行动上啊!我要纪念母亲!
  我热爱母亲,同样热爱家乡这片热土!几十亿年前的天崩地裂,才有太阳系,是几十亿年的进化,才有今天美好的地球与我可爱的家乡和我可爱的父老乡亲。这些,让我这个在外的游子经常热泪盈眶、夜不能寐啊!我怎能不造福桑梓啊??
  张:为了让乡亲父老不走悠悠岁月留下的坎坷小道,您捐十多万元建起水泥路及新村道。您尊师敬老,关心老协,您捐资八万元盖了一幢两层的老人协会和村委办公楼,年节请老人、老师吃饭:凡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您除请吃饭外,还发红包。您每年组织村中的中老年人搞象棋比赛;您还请春节回家的外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吃饭……怪不得东兴父老听说您回乡,没人组织,却自动拥到村口,敲锣打鼓,鸣放鞭炮热烈欢迎啊!前些时候,受省司法厅领导推荐,广东电视珠江台“天年乐”摄制组专程至您家乡采访并在2004年11月12日两次播出电视专访录相和报道。
  李:我是农民的儿子,情系父老乡亲。美不美,故乡水;亲不亲,故乡人;月是故乡明。歌星费翔唱的“归来吧,远方的游子”,让我热血奔腾。我始终坚持这样的信念:我辛苦做来的钱,应该做我应该做的好事;我做了好事心情愉快、身体健康,又可以做很多的好事……
  张:我记得宁中中学董事长、旅港嘉应商会永久名誉会长罗焕昌先生也这样说过,“英雄所见略同”啊!李先生,宁中中学是我们的母校,正是她的培育让我们考上大学,我们有义务为她的成长壮大尽力。在这方面,您又是楷模了。您任兴宁市宁中中学广州市校友会会长,为了六十周年校庆,您不遗余力组织校友聚会,带头捐资回报母亲。我记得您总是会上捐款最多的一位。您的感人事迹,老校长陈秀宾、现任校长罗达谋等领导常啧啧称赞!宁中中学能顺利评上梅州市一级学校,如今正向省一级学校迈进,母校声望越来越高,这一切,有您功劳啊!
  李:这是我应做的,应该做的。
  张:您对我这个“学弟”也激励有加啊!我还记得,前些年您驾车自穗回母校,您拿着我五十万言的人生随笔《往事如烟》,当面对罗校长说:“宁中中学的语文老师能写出这么大部的书,影响这么大,他的语文课肯定教得好!学校应该奖励,应该发奖金啊!”
  李:宁中中学有您这样的高级语文教师、教研组长、还是兴宁市政协委员、梅州市作家,的确不简单啊!我也十分高兴啊!我希望母亲有更多有专长有声望的名教师。
  张:哪里,与您比起来,是小巫见大巫啊!李会长,您也是我的新著《风雨长河》的顾问,请您对我的写作指导几句吧。
  李:“指导”说不上,不过,硬要我谈,我就说两句吧!有文化、有学历者不一定是知识分子。如果号称文人、知识分子,则必备善良、正直的人格,能在世俗潮流面前,独守精神家园,始终坚持人文精神,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国事、天下事,为科学、民主、法治的中国而呐喊和效力。
  张:好啊!你说出了我心里话,我一定勉力前行,“甘洒热血写春秋”……
                    
                 于2005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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