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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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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1: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梅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自首情节并且是限定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万多元,这一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家属请求的40多万元相差甚远。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来,根据今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再列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
  据了解,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今年1月1日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实际合理费用;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残疾赔偿金等均不在赔偿范围内。法律界相关人士解释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其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主要是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属于精神赔偿范围,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单纯民事案件中,责令被告做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否则,既判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又作出与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等于双重处罚。该位人士同时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残疾的,受害人一方仍可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严海苑 黄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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