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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入户须上环且须定期复查 回应称遵照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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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0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严铧 对于日前媒体报道部分地方执行“入户须上环”的政策,国家计生委方面明确表示,国家并无“上户先上环”的规定。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东莞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入户政策,除不宜上环且有相关证明者外,要入户东莞,已育妇女必须上环。对此,东莞市计生局方面回复称,这是遵照广东省计生委的相关要求。
  现行政策
  入户要上环,每季度要查环
  国家计生委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国家计生委并无“上户先上环”要求,一切都是依照国家法规进行,各地的具体情况需向当地计生部门了解。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东莞,除了身体状况不宜上环且持有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者之外,其他人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已育妇女必须提供上环证明。根据东莞现行的积分入户政策,入户候选人员须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在2003年6月20日颁布的《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及时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也就是说,已育一孩的妇女或其配偶要入户东莞,女方必须先进行避孕节育措施,而这个节育措施是什么?首选上环。而且,东莞户籍的育龄妇女在已育一个子女之后,也要首选上环进行避孕节育。根据东莞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
  部门回复
  “首选”不是指“自由选择”
  对于上述现状及市民的困惑,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方面回复称,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解释:“首选”是指在计划生育部门指导下进行的选择,而不是无条件的“自由选择”更不是“放任自流”。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是对妇女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的生产、生活都是有好处的。同时,也是公民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所必须的。因此,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推广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即上环)。
  然而,南都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内的广州、珠海等城市的做法就没有遵循上述的“省人口计生委的解释”。早在2008年,广州市民就反映,在白云、天河区,若要给孩子上户口,必须提供母亲的上环证明。随后,广州市计生局长李文耀向公众致歉并澄清,合法生育的孩子上户口和母亲生育以后采取节育措施没有必然联系。合法生育的小孩上户是无条件的,而母亲生育以后3—6个月是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具体是什么措施并不强制,应选择适合自己的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今年2月份,类似的事件发生在珠海,珠海市计生局长陶海林也向公众致歉,并明确表示“不上环不给上户口”是不正确的做法。
  对于公民对避孕措施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就明确提到,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法规关于节育措施的规定,一般采取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方法,要求必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这与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所作的承诺相冲突,因此本法将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作为倡导性义务。
  日前国家计生委针对媒体相关报道表态:
  并无“上户先上环”要求,一切都是依照国家法规进行,各地的具体情况需向当地计生部门了解。
  记者查询东莞相关管理规定:
  入户候选人员须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
  2008年广州市部分区“入户须上环”,市计生局长道歉并澄清:
  合法生育的孩子上户口和母亲生育以后采取节育措施没有必然联系,合法生育的小孩上户是无条件的,而母亲生育以后3—6个月是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具体是什么措施并不强制,应选择适合自己的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2012年珠海发生类似事件,市计生局长道歉:
  “不上环不给上户口”是不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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