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老兵女儿被害,冤案难有昭雪 我叫郭建中,一九七六年三月入伍,是一九七九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的老兵,三十二年前我服役于陆军55军,在作战中我带领炮班的战友们用火炮掩护步兵冲锋,夺取被越军占领的一个又一个高地,为作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荣立三等功,战后我被留在广西边防,在新组建的边三师继续履行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几年来我在连队代理排长,带领战友们先后参加本师辖区范围内,金鸡山法卡山的对越防御作战行动,多次受到部队嘉奖。 一九八六年初,我作为志愿兵转业,分配到兴宁市电机厂上班,没多长时间,工厂生产不景气,我和厂里大多数工人一样成为下岗工人,爱人汪玉珍也在早期下岗,夫妻俩人靠打短工维持日常生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我的女儿郭爱萍(28岁未婚),因喜爱溜冰运动,当天下午二点多钟来到兴宁市神光山溜冰场溜冰。这时,溜冰场上有另外六位男女青年(他们是同伙)也和我女儿一样在进行活动,他们中间的女青年邹小苑,看到我女儿的技术较好,便叫我女儿带她一块溜,我女儿大概看到是素不相识的人,便不愿意带她,邹小苑感到很恼火,加上在运动时,与我女儿发生了肢体摩擦,邹小苑便乘机开口大骂,并把我女儿推倒在场地上,这时与他们一伙的杨浩明、罗清政、黎宝新、钟美娟、庄丽玲一起把我女儿围起来,拳打脚踢,我女儿大声呼救,溜冰场的老板等管理人员也视而不见没及时制止,在殴打我女儿的过程中,罗清政拨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罗事后供述是想吓唬我女儿的),没想到杨浩明从罗手中拿过弹簧刀对着我女儿的左大腿狠狠地扎了下去,造成我女儿左大腿动脉破裂,苦命的女儿一命归天! 杨浩明等六人杀害我女儿后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兴宁市公安局立即破案,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六名罪犯进行逮捕,并把他们关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在此期间我们夫妻俩多方奔走,希望兴宁市政法部门能协助我们妥善解决,然而,其结果令我们万分失望,首先我女儿的后事处理,由于我们家经济相当困难,无法安葬女儿,多次要求政府部门,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责成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给予赔偿,他们相互推脱,最后在朋友的指点下我写了司法救济书,又到兴宁市民政局,得到局长的同情,救济了2000元,总算把女儿火化了,在此期间女儿在火葬场共停留了二十多天时间。紧接着使我万万意想不到的是,我女儿的被害地点发生在兴宁,起诉意见书是兴宁公安局做的(见复印件件),我们认为应该在本辖区内的县一级法院开庭,没想到梅州市检察院却把我市检察院做的起诉材料接了过去,察件移交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今年六月二号,案件在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当天,我们一帮亲友想参加旁听,法院却只允许我们夫妻两到庭,其它亲友一律拒绝进入,在开庭中我方代理人律师黄威聪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人共同赔偿我女儿的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元,然而审判员(姓巫)却搞形式主义,轻描淡写说一句:“赔偿金问题由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审判员的话如一盆冷水浇在我们头上,我方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被告方的,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应该维护被害方的正当权益,公平、公正地替受害方解决好赔偿金问题,哪能这样随便一句打发受害人家属?你叫我一个社会上没有任何关系网的老退伍军人如何自行与犯罪嫌疑人一方协商? 今天,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把我女儿的冤案公布于社会,也希望当年和我一样参战的老兵评评理,我女儿案件不是首先在县一级基层法院开庭审理,而是由中级法院直接插手,这其中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什么对附带民事不展开法庭审理,而是一句话推辞了之,现在我女儿冤案二审还未进行开庭,按梅州市中级法院的这种态度,我女儿的冤案难有昭雪的一天! 参战老兵:郭建忠 联系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大岭供销社住地 联系电话:13189952315 兴宁市公安局附:《起诉意见书》复印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