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兴宁交警开展“交通秩序百日整治行动”,引起了市民的关注,我也在休闲之时,浏览了网上的帖子,同时还为了搞清一些真相,又互联网上学习了交通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到交警部门拿了一些资料,听了交警同志的一些对电动车、助力车的管理要求和处理意见,笔者感受很深,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看法,仅供网友参考参考。 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只要符合自行车标准的按非机动车管理,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管理,从而确保道路的安全、顺畅和有序。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的将按照轻便摩托车范畴管理;二是驾驶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车辆要按规定悬挂车牌,驾驶人要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须戴安全头盔、不能载人,同时还要自觉遵守其它交通法规;三是驾驶无号牌车辆行驶,遇到交通警察检查时,要自觉接受检查,并向执勤民警随车提供发票、合格证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四是执勤民警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将依法处罚或暂扣车辆,待其违法行为消除,提供发票、合格证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后,被扣留的车辆方可放行。 笔者认为现时最关键是父老乡亲在购买和驾驶摩托车时要正确区分“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为使父老乡亲不上商家的当,减少与交警同志的冲突,免受经济损失或受牢狱之灾,笔者在互联网上下载了相关法律规定供网友参考,如有不对之处,请网友和交警同志指正。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三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的标准。
电动自行车标准 :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主要技术要求: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 Km/小时;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4、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 Km;5、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 根据汽油机助力车国家标准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是指装有汽油机、具备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且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助力车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2、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3,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4、在机动离合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
轻便摩托车定义: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 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定义: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小时;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 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 Km /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三、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助力车”与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别。
设计时速的区别: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行驶速度远远超过20公里/小时,一般都在40 Km /小时左右。整车质量:大部分的车辆都超过40Kg。脚踏驱动装置:基本上都已没有安装脚踏驱动装置。
汽缸工作容积:一般都大于30ml,通常在30ml以上、50ml以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执行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属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任何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车辆分类符合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标准规定。车辆定义符合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取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另外,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法函[2005]204号《关于汽油机微马力助力车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批复》:“产品名称虽然标注为助力车,但其排量、最高时速、净重、骑行功能超出了GB17284-1998标准要求的,则该产品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需要进行“CCC”认证。” 当前,在我市路面上行驶的所谓“助力车”80%是生产厂家或商家自定、自封的,根本达不到国家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设计标准,其实质属机动车范畴的轻便摩托车,且这类超标的“助力车”没有生产目录。 四、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 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后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等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第三款)规定: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第三十七条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