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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bbsgl    时间: 2017/10/3 11:17
标题: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情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实施静坐、拦截车辆、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辱骂工作人员、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实施跳楼、跳桥、服毒、自焚等自残、自杀行为或者以上述行为相威胁,实施非法聚集闹访等行为,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并收缴相关材料、物品,制止违法行为;经警告、训诫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群体性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以其他群体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诉求,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各种形式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经警告、训诫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过多次行政拘留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长期越级上访,或者集体上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或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组织、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唆使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可以传唤、强行带离现场、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对实施上述行为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告

兴宁市公安局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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