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别人转移非法资金,还试图“截胡”受害者转入的被诈骗资金,五华男子曾某辉看似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实则已经触犯刑法。近日,五华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曾某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12月间,家住五华县水寨镇的曾某辉伙同曾某强(另案处理)将本人实名注册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曾某文转移非法资金共8.2万元,后曾某辉通过本人支付宝账号扫曾某文提供的二维码将该非法资金转移给曾某文,而曾某辉和曾某强从中各获利5000元。经查,涉案8.2万元是被害人敖某因遭他人诈骗而转入曾某辉银行卡。 2022年1月间,曾某辉伙同曾某强再次将本人实名注册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曾某文转移非法资金,当有钱转进来时就将其占为己有。2022年1月4日,被害人汤某等人被诈骗资金合计37.88万元全部转入曾某辉银行卡中,后曾某辉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该笔资金转入本人或曾某强名下进行非法占有,而曾某辉从中获利14.3万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辉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后,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代为转账且对犯罪所得占为己有,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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