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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确权登记的继承权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7/9/22 20:50
标题: 土地确权登记的继承权问题
尊敬的市长: 您好!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事宜,我有几点不明白,想请教一下。具体如下: 1、本次确权是以个人还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是按户,以什么为依据?即是以户籍登记还是以其他什么为依据?另外:该依据有否年分划分界限? 2、1986年前已经顶替父母工作农转非的人员是否有资格重新登记名额? 3、如果户内有老人去世,该去世老人的份额如何处理?即不同户的其他子女(含农户和非农户)是否有权继承不同户去世老人的份额? 以上几点是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普遍问题,望您在百忙之中回复为盼!谢谢!


【网络问政】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7/9/22 20:50
您好,非常感谢您咨询我局相关职能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具体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以此次确权是确到户。本次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是否登记为承包户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自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兴宁市农业局

2017年9月19日
作者: 清宜    时间: 2018/9/26 16:51
请问有关部门,对以基层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到底谁人管,我投诉到广东省信访厅了,最后发现也只是省厅转市局,市局转县局,县局转镇上,最后不顾事实真象,不调查清楚就随便打发投诉人了。————一位被兴宁新陂镇要陪养成维权钉子户的土地被侵权人。
作者: 清宜    时间: 2018/11/18 23:39
2019.11.19日将到新陂镇政府确权办再次反映村中部份人员违规侵占土地,并违法违规领取到侵占土地的土地确权证书,政府确权部门违规比原二轮承包证书多确地的行为就是变相鼓励村民非法侵占他人.集体土地的行为,是不作为乱作为的表现,希望引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重视,纠正这错误的做法。
作者: 沉冰x    时间: 2018/11/28 13:31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多少次土地确权,由其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确权有用吗?要征就征,要拆就拆,人平二分,三分的耕地水田,几百亩,几千亩哪里去了?去年耕地确权,是谁叫百姓不要按表格真实填写?有多少按表格实事求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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