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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违法停车问题回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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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7/3/8 08:56
标题:
关于违法停车问题回复的质疑
尊敬的市领导:
本人于前段时间咨询如下问题:
2017年2月4日将车辆停在南坛西路路边划线车位上,但仍然被抄牌。多次拨打违法停车告知书上的电话:0753—6169936咨询,但均无人接听。现上网请求核对并望给予解答如下问题:
1、本人车辆号码为粤E1**h5.违法停车告知书编号:441481700.抄牌时间:2017年2月4日9时10分
2、本人车辆是停在有划线的车位中,当天经观察,周围车辆都没有被抄牌,甚至停在没划线车位的路边车辆也没抄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请问:既然已划线,周围也没有警示标示标明说划线车位什么情况下不准停车,为何还要抄牌。请调查回复抄牌原因。
3、请调查当天为何其他车辆不抄,反而抄停在划线内车辆的原因。
有关部门给予的答复如下:
您好,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经查:
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市局及交警大队关于《创建“平安畅通”街(路)》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城内交通秩序进行流动巡逻管理,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查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停放和临时停放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都会依法作出处罚。2017年2月4日9时10分左右,我大队巡逻一中队执勤民警在南坛西路巡逻执勤时,发现车牌号码为粤E1xxh5的小车违规逆向停放,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违停告知单(告知书编号:441481700)并拍照固定证据后录入机动车违法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1、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3、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在未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适用指南规定,机动车停车要求有序停放,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靠右边按顺行方向停留。
现本人要求重新调查核实的是:在此强调本人车辆是停在有政府规划的停车泊位线内,不属于兴宁市公安局上述回复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五十六条:“4、在未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的规定范围。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如对停车方向有要求的,应在停车泊位内规划停车方向箭头。但本人车辆一是在有划停车泊位内停车,二是停车泊位未明确表示停车方向。故本人认为公安部门:一是引入法律规定有错误,二是也未对本人最初咨询事项给予一一对应回复。同时想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适用指南”是什么法规文件。请市领导明察。
【网络问政】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7/3/8 08:56
您好,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经查: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对来信人的违法停车进行处理。如来信人有争议,可到兴宁市公安局或兴宁市政府法制科提出复议。
兴宁市公安局
2017年3月6日
作者:
老兵有话
时间:
2017/3/9 15:02
天大地大不如人家的权力大,你去求法,兴宁人大于法现象,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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