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电大、进校、成人中专、少年宫,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精神,为适应教师、职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标规定,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和人社局的要求,结合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积极稳妥开展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是落实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专业技术岗位问题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努力引导广大学校教职员工了解改革、理解改革和支持改革,尽可能化解矛盾、减少阻力,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顺利推进。
(二)严格按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审批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职数,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梅州市人社局)的岗位结构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三)各学校单位按照 “政策公开、岗位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聘用结果公开”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的意见,并由学校行政人员集体讨论通过。聘用工作须采取竞聘上岗或考核方式,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后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各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严禁“暗箱操作”。
(四)加强聘用管理工作:1、学校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后,教育局对学校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并组织审核验收。2、对在竞聘中取得上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颁发聘书,建立单位和被聘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聘约做到具体详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一般为五年,废除职务终身制。3、在岗人员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实行岗位和待遇挂钩,落聘者实行低聘或调整工作。4、加强聘后考核工作,严格考核制度。学校要对在岗人员加强考核,特别要求做好平时考核,考核有记录,对在岗人员的“德、能、勤、绩”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聘后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聘用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的原则。学校教师、职员岗位和职称聘用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岗位和职称指标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从而由行政聘用关系向平等协商、合理竞争的聘用关系转变;
(二)科学合理的原则。学校根据梅州市人社局核定的教师、职员编制和职称核准岗位设置数,实行有岗聘用,无岗无聘的原则;
(三)择优聘用的原则。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由教师、职员本人申报的前提下,学校从工作实际出发,以教师、职员的德、能、勤、绩等为主要依据,参考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任人唯贤、
注重业绩、择优聘用;
(四)坚持合理分配中、高级岗位,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
(五)直接聘用和竞争聘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聘用条件且学校岗位充足的可以直接聘用;对符合聘用条件但学校岗位不足的实行竞争聘用;
(六)聘用的实施细则由各学校制订,实行以校为单位聘用。
三、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备按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符合人事部门相关规定;
(三)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五)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职责。
四、竞争聘用赋分办法
各单位根据民主程序议定本单位的聘用赋分办法。原则上工龄、取得职称时间等因素赋分不超过总赋分的30%(工龄、取得职称时间每年1分),本学年度考核成绩赋分不超过总赋分的70%。教学人员与非教学人员要有区别,充分体现向一线教师倾斜原则。
五、聘用程序
单位成立7~13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对应聘人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聘用程序如下:
(一)公布竞聘的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
(三)民主测评。测评满意率达不到70%者不予聘用。
(四)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条件、参加竞争人员进行公示;
(五)各单位可采取测考核、赋分等方式进行竞争;
(六)工作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七)聘用单位在推荐人选中集体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八)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天),完备聘用手续。
六、解聘条件
现聘用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聘期内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刑事处分者;
(二)违反师德规范,造成重大影响者;
(三)测评满意率达不到70%者。
七、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兴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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