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本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并考试合格者,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必须参加全省统一会考,会考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其参加重考。凡各科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对未受完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辍学,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学生家长工作,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三条:每学年末时,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团干部。为树立榜样,经民主程序产生十佳学生。对有专项特长和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采用“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对犯较严重错误的初中学生,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 对犯较严重错误的高中学生,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为半年。 对犯错误学生的处分,由年级组、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分等级。受处分学生能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由本人申请,年级组、德育处作出签定,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后,可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年级组,由学校行政委派年级主任一人,与落级行政一起,共同负责管理、指导本级的教育教学工作;每个教学班设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班级工作。 ①学校实行年级为单位的坐班制度,并以年级教师坐班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年级和考核教师的条件之一。 ②年级组应每学年有计划、有总结。由年级主任根据学校计划在征求本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实际制定计划。计划和总结分别于学年初和学年末交德育处。 ③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别是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抓好班级的一日常规管理;组织、健全师生值日制度。 ⑤班主任应按上级制定的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求和学校行政、年级工作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使用经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授权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测评。每学期期中期末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并由教务处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课程计划,开齐各门课程,发挥学科功能,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加强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学科体系设立教研组,由学校行政委派教研组长一人,必要时增设副组长一人,负责本学科的教研科研工作和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
①各教研组长应依据教学大纲指导各备课组制定好各年级教学计划。
②学年初,各教研组应按学校要求制定好科组教研科研计划,学年结束时应做好学年总结。计划、教研科研项目及总结,分别于学年初和学年结束时交教务处。
③各教研组每周教研活动时间不少于2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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