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苑人 发表于 2014/5/27 17:14

杂间另加一半公摊?!新兴雅苑二期的业主请进来!!

新兴雅苑二期的业主请进来,售楼处打电话来可以拿房产证了,去售楼处一问,除了房产证的钱,还得另外加杂间一半公摊面积的钱?!当时买房就已经加了公摊,杂间另加一半公摊面积,售楼处应该给业主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是不是意味着各人的杂间门口自己可以利用起来?!霸王条款!!雅苑人顶起来!!再不济把兴宁房管及新兴雅苑的老板一起到梅州民生820曝光,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赵丹阳 发表于 2014/5/27 17:17

支持你们把阿鸡告上法庭!

雅苑人 发表于 2014/5/27 17:17

大家一起告   最起码要到梅州,兴宁没用的

雅苑人 发表于 2014/5/27 17:19

新兴雅苑二期的业主请进来,售楼处打电话来可以拿房产证了,去售楼处一问,除了房产证的钱,还得另外加杂间一半公摊面积的钱?!当时买房就已经加了公摊,杂间另加一半公摊面积,售楼处应该给业主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是不是意味着各人的杂间门口自己可以利用起来?!霸王条款!!雅苑人顶起来!!再不济把兴宁房管及新兴雅苑的老板一起到梅州民生820曝光,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大家一起告   最起码要到梅州,兴宁没用的

雅苑人 发表于 2014/5/27 18:10

不管哪里发的   我关心的是杂间公摊面积不应该存在

雅苑人 发表于 2014/5/27 18:20

不管哪里发的   我关心的是杂间公摊面积不应该存在

雅苑人 发表于 2014/5/27 18:21

不管哪里发的   我关心的是杂间公摊面积不应该存在

就这样吧 发表于 2014/5/27 18:35

你向梅州市住建局反映,网上有个关于信访的。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5/27 18:40

杂间公摊面积不应该存在

zaq140110 发表于 2014/5/28 09:45

斜坡过道都要分给买杂房的业主 这个应该不关开发商事情吧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5/28 10:38

zaq140110 发表于 2014/5/28 09:45
斜坡过道都要分给买杂房的业主 这个应该不关开发商事情吧

究竟富了谁?!进了谁的腰包?!

电信刘老总 发表于 2014/5/28 12:39

似乎删了不少回复

客家老大哥 发表于 2014/5/28 12:41

是否违反了 销售合同?还是商业诈骗?还是315哪里投诉下!反正现在国家搞<群众路线教育>,那个想顶头炮的,先站出来!!!
最近可倒下不少人,关了也不少,这曾老板确实要为了兴宁人民想幸福!??

补充内容 (2014/5/30 17:02):
卡住办理房产证,使得开发商利用最大化!这是一种手段
卡住进入小区服务,造成垄断损害业主利益,这也是一种手段(比如宽带服务)这鸟小区 只拉电信,其他联通,移动根本进不了小区!造成垄断局面,价格肯定高出小区外面住户!新兴雅苑物业处与电信一起分红利益!
提高停车位等费用,乱收费行为也是,惯用的一种手段。比如前些天金源花园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
所以又许多人不愿意“拆迁上楼”,宁愿自己小天地,也不愿意任人宰割!!!!!!!


补充内容 (2014/5/30 17:03):
卡住办理房产证,使得开发商利用最大化!这是一种手段
卡住进入小区服务,造成垄断损害业主利益,这也是一种手段(比如宽带服务)这鸟小区 只拉电信,其他联通,移动根本进不了小区!造成垄断局面,价格肯定高出小区外面住户!新兴雅苑物业处与电信一起分红利益!
提高停车位等费用,乱收费行为也是,惯用的一种手段。比如前些天金源花园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
所以又许多人不愿意“拆迁上楼”,宁愿自己小天地,也不愿意任人宰割!!!!!!!

补充内容 (2014/5/30 17:03):
二期的?以前新兴雅苑一期办证艰难!好久好久,没办下来房产证似乎自己套了几十万块钱;就是想看到其他地方房子不错,也卖不出好价钱。一大部分原因在于房产证!但是现在我们应该不着急,反正都拖了那么就久了!着急的是那些开发商!他们房产证没办下来,商品房不容易流通转手!开发商也意识到这点,所以才会有开发商打电话给业主办理房产证的局面!
建议yida 把购房发票,预售合同保存好!不怕开发商不办!
据我了解,这次新兴雅苑售楼处,在预售合同外,杂物间外加分摊面积!狗急跳墙,打擦边球,能收割下民脂民膏!另外开发商也抓住急于办理房产证的心里,使得开发商利用最大化!!!!

stkvood 发表于 2014/5/28 13:16

东区的什么时候能办好?

兴宁英博门窗 发表于 2014/5/28 14:23

这样确实不合理,支持楼主争取权益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5/29 05:55

。。。。。。!!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5/29 22:42

!!!!!!

客家老大哥 发表于 2014/5/30 16:44

二期的?以前新兴雅苑一期办证艰难!好久好久,没办下来房产证似乎自己套了几十万块钱;就是想看到其他地方房子不错,也卖不出好价钱。一大部分原因在于房产证!但是现在我们应该不着急,反正都拖了那么就久了!着急的是那些开发商!他们房产证没办下来,商品房不容易流通转手!开发商也意识到这点,所以才会有开发商打电话给业主办理房产证的局面!
建议yida 把购房发票,预售合同保存好!不怕开发商不办!
据我了解,这次新兴雅苑售楼处,在预售合同外,杂物间外加分摊面积!狗急跳墙,打擦边球,能收割下民脂民膏!另外开发商也抓住急于办理房产证的心里,使得开发商利用最大化!!!!

客家老大哥 发表于 2014/5/30 16:45


卡住办理房产证,使得开发商利用最大化!这是一种手段
卡住进入小区服务,造成垄断损害业主利益,这也是一种手段(比如宽带服务)这鸟小区 只拉电信,其他联通,移动根本进不了小区!造成垄断局面,价格肯定高出小区外面住户!新兴雅苑物业处与电信一起分红利益!
提高停车位等费用,乱收费行为也是,惯用的一种手段。比如前些天金源花园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
所以又许多人不愿意“拆迁上楼”,宁愿自己小天地,也不愿意任人宰割!!!!!!!

客家老大哥 发表于 2014/5/30 17:02

stkvood 发表于 2014/5/28 13:16
东区的什么时候能办好?

卡住办理房产证,使得开发商利用最大化!这是一种手段
卡住进入小区服务,造成垄断损害业主利益,这也是一种手段(比如宽带服务)这鸟小区 只拉电信,其他联通,移动根本进不了小区!造成垄断局面,价格肯定高出小区外面住户!新兴雅苑物业处与电信一起分红利益!
提高停车位等费用,乱收费行为也是,惯用的一种手段。比如前些天金源花园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
所以又许多人不愿意“拆迁上楼”,宁愿自己小天地,也不愿意任人宰割!!!!!!!

老深圳 发表于 2014/5/30 18:46

加了公摊,杂间另加一半公摊面积,售楼处应该给业主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是不是意味着各人的杂间门口自己可以利用起来?!霸王条款!!

雅苑人 发表于 2014/6/4 06:30

阿鸡的员工一开始说杂间另加一半或以上的公摊面积,而且先去售楼处咨询的业主也看见了杂间公摊明细表,后来觉得这个说法都站不住脚了,现在业主去售楼处咨询就说是补房款,而且不让看明细表,说话前后不一!!!你来量啊,再穷也不应该在最后一遭打业主的主意吧?!所有有杂间的都多了近一万到一万多的钱额!!什么社会?!以前说卖会所,会所没卖出去,就打业主的注意!

兴宁乐 发表于 2014/6/4 10:37

顶,人多办量大!

qq23188 发表于 2014/6/4 18:09

杂间公摊面积不应该存在

客家老大哥 发表于 2014/6/4 22:06

别吓折腾了,房产证建筑面积166平方,建筑面积133平方!!公摊面积最少30平方以上!!!被坑了!
而且新兴雅苑是 分摊面积最多的一个小区!
下次买房子请认准品牌

兴宁乐 发表于 2014/6/5 08:41

所以业主们更加要有认知,该维护权益的还是要维护!团结起来,让坑百姓的都见鬼去。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6/5 13:20

阿鸡的员工一开始说杂间另加一半或以上的公摊面积,而且先去售楼处咨询的业主也看见了杂间公摊明细表,后来觉得这个说法都站不住脚了,现在业主去售楼处咨询就说是补房款,而且不让看明细表,说话前后不一!!!你来量啊,再穷也不应该在最后一遭打业主的主意吧?!所有有杂间的都多了近一万到一万多的钱额!!什么社会?!以前说卖会所,会所没卖出去,就打业主的注意!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6/5 13:25

雅苑人们,要有条有理有秩序地进行,邪不胜正,坚定地相信你们团结的力量是无穷大的!!看着你们坚定地维权,自豪地凯旋!!!!

老广回家 发表于 2014/6/16 14:12

楼房已分摊过了,怎么杂间还要分摊?不应该的,应该告开发商!

老广回家 发表于 2014/6/16 14:14

在兴宁是告不了的,到哪里去告呢?

老广回家 发表于 2014/6/16 14:14

兴宁政府无能?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6/30 20:52

鸡贩里早死早安乐!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7/13 17:33

请进来!!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7/13 17:33

新兴雅苑二期的业主请进来,售楼处打电话来可以拿房产证了,去售楼处一问,除了房产证的钱,还得另外加杂间一半公摊面积的钱?!当时买房就已经加了公摊,杂间另加一半公摊面积,售楼处应该给业主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是不是意味着各人的杂间门口自己可以利用起来?!霸王条款!!雅苑人顶起来!!再不济把兴宁房管及新兴雅苑的老板一起到梅州民生

香港人 发表于 2014/7/19 07:37

。。。。。!!!!!

兴宁乐 发表于 2014/8/15 10:15

霸王条款 ! 总会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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